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如皋市某镇符某在如皋市某广场新开了一家小吃店,其小吃店的经营范围包括早点、快餐及傍晚的糕点。因经营的需要,该店老板符某雇佣熊某为厨师。2018年4月,熊某在上班的时候突然发现煤气灶熄了就上前点火,泄漏的煤气一下着火,将熊某的脸和双手手臂不同程度的烫伤。事发后,符某先将熊某送到就近的医院治疗,后转到市人民医院,因病情的需要,后又转到某市附属医院治疗。为此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停车费等合计人民币100588.18元。目前熊某的病情得到控制,双手手臂的伤情大有好转,但须每周一、三、五去医院换药,观察病情,直至治疗结束。现双方就该事故赔偿事宜申请如皋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开始与双方沟通展开调解。熊某认为自己因在小吃店上班过程中受伤,他要求符某给付上班的工资,并赔偿因伤情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伤情所产生的损失熊某提出两个方案:一、要求符某赔偿其在此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00588.18元,自此以后发生的所有费用都由熊某自行负担;二、待熊某治疗终结后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符某承担80%,熊某自己承担20%。符某对支付熊某的工资没有异议,而对于熊某的其他赔偿要求心存疑虑,如果按照方案一符某担心熊某会一而再再而三来要钱,如果按照方案二符某又担心熊某会夸大损失。调解员在了解了双方的顾虑后总结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费用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问题。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了相关的职权部门,了解了熊某的病情。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调解员首先和熊某进行了沟通,明确告诉熊某,如果选择方案一,则表示当事人双方都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选择一次性解决该起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熊某不得就该纠纷再次要求符某进行赔偿,将来有可能达到伤残等级,由此产生的损失也必须由其自行承担。如果选择方案二,则待熊某治疗终结后再进行调解。在征求熊某意见后,熊某明确表示选择方案一,尽快将纠纷处理结束,也一再承诺在此之前的所有费用结清后不会再要求符某承担任何费用。之后调解员又和符某进行了交谈,向其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符某,熊某与符某之间的关系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熊某作为符某的雇员在其小食店工作期间受伤,符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熊某工资报酬,赔偿熊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同时调解员还告知了符某熊某的想法,开导其打消顾虑。 在赔偿数额方面,符某认为熊某是在其小吃店上班,该起事故的发生,熊某本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熊某在弄清情况后,不急着点火,而是先通风,将泄漏的煤气扩散后再点火就不会发生该起事故,所以熊某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其本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在了解了符某的想法后调解员又和熊某沟通。熊某陈述,其伤情虽然得到控制,但自此之后还需要治疗,后续治疗费用是多少还不得而知。熊某承认在此起事故中应该负担一定的责任,愿意承担协议签订之后的所有费用。熊某说,“虽然符老板承担了我在此之前发生的费用,在他看来是花了好多钱,但我因此所受到的伤害别人不能理解,每次换药我都疼得要命,今后也还需要治疗一段时间,这是很痛苦的。不管将来我治疗终结后是否会造成残疾我都不会再要求符某承担任何费用。”调解员认为双方已经确定了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的差距已经逐渐缩小,又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就此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了一致,纠纷处理结束。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双方在镇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符某给付熊某工资2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 2.符某赔偿熊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有一切损失合计人民币101000元,扣除已给付的人民币25000元余款76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 3.熊某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有可能发生的伤残赔偿费用由熊某自己承担,与符某无关; 4.其他无争议;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当即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实践中,由雇佣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在乡镇普遍存在。在乡镇,由个人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小作坊、小企业众多,雇佣劳动力十分常见。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常常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并无确切认知,一旦发生纠纷,权责认定困难,赔偿数额也难以确定。在调解此类案件过程中,既需要依法调解,也需要注重调解技巧和手段的运用。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调解方法,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在损害赔偿纠纷中,纠纷的争议焦点常常是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本案也不例外。调解员在分别做工作的过程中,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调解员了解事件始末后,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梳理法律关系,释明法律条文的规定,说明纠纷中的责任承担,摸清双方能够承受的数额,在大家都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将数额往中间靠一靠,最终达成合意,圆满解决纠纷。 在调解此类损害赔偿纠纷时,要根据各方经济状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机动掌握赔偿额度,巧妙分析各方心理,实事求是,依法调解,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手段进行有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