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9日8时许,119接火警称丰城某地熊某家着火。据了解,熊某家着火系其自己放火,熊某平时精神不正常,认为有人害他,心中有气,所故纵火烧毁自家房子,熊某被警方刑拘。 为慎重起见,今2019年6月10日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熊某纵火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阅读分析卷宗笔录和相关书证资料,行相关心理量表测评,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熊某进行精神检查。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显示: 被鉴定人:熊某,男,39岁,丰城人,小学文化,未婚,无业。父母为亲表兄妹近亲结婚,足月顺产,性格老实,内向。2016年他二哥因感情问题服农药自杀后,对他造成一定影响,2017年起即出现自语,性格孤僻,但尚能外出做些小工,2019年3月起,病情加重,自语、乱语,称有人会害他、骂他、打他,整日闭门不出,在家常对母亲发脾气,有时失眠,饮食无规律,有时两三天不吃饭,且不听人劝,饿了能自己去弄饭吃,个人生活可自行料理。既往有手、脚癣,否认脑外伤、高热、抽搐、昏迷等重大躯体疾病史,否认脑炎、手术、药敏及重大传染病史,吸烟,有时一天几包,无酗酒及吸毒品史,父亲早年患癌症病故,除亲哥哥因感情问题于2016年自杀外,家族两系三代之中无其他精神异常者。警方于2019年5月29日、30日两次熊某讯问摘要:熊称是因为气得难过才烧自己房子的,称自己常可听到一种声音讲要锤死他,锤死他一分钱都不赔,称有人在追他,有人在害他,称声音讲他没做过的事讲他做了,称好多人的声音,有些是村干部的声音,要锤死他一家人去,因此,他放火后,站在楼梯处用铁棍阻拦着别人去救火,也是担心救火的人是假装违救火而担心别人是想来用空的水桶来罩着他,来抓他的,烧房子用的是自家的打火机。 其母亲也反映:熊某四、五年前就会语无伦次,但自己又会好,没什么大事,今年农历2月起,口中念念有词,说有人要打他,有时两三天不吃饭,有时几天不出门。…曾到当地就医,医生讲他得了精神病,开了药给他,他不吃都扔掉了…之前没有现在严重,以前只是会和家人会无端发脾气,会打砸家用的东西。 对熊某的四位邻居调查显示:他母亲叫我们上二楼去劝熊某下楼来,我准备爬楼梯上去劝说时,熊某就说:“不要过来,你们都想要害我。”我怎么对他劝说,就是不听,…我就提了一桶水过来,准备上楼梯时,熊某就守在楼梯口手里面还拿着根铁棍不让我们上去救火,没过几分钟火势就越来越大了,把整个房子都烧着了,…熊某从今年2月份左右,整个人都不与外界沟通,经常自言自语说,有人害他。…他平时在村上很少跟村民交流,平时大家问他几句话,也难得回答一下,如有人招到他,与他讲不到四、五句话,他就发脾气、骂人,他的精神肯定不正常,…一家三口,全家在吃低保。…熊某的问题应该是他的父母是近亲结婚的原因吧!… 熊某所在村委会也书面证明:熊近三、四年以来在家无端辱骂家人,无端发脾气,打砸家中物品,近一年来,疑心更严重,总念叨有人害他,幻想有人要锤死他,常关门怕见人。 丰城市看守所于2019年6月3日对熊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证明示:熊某在羁押期间,不能很好地服从管理,不能参加基本行为养成训练,性格内向,不善于与人沟通,易产生“幻觉”,精神状态存在较大问题,影响看守所监管安全稳定。 (一)精神检查: 熊某自行步入室,年貌相符,衣着适时尚整,接触被动,语速语量一般,问话能答尚切题,意识清晰,对自我定向可,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可,未测及感知综合障碍,可测及明显的真性言语行幻听,思维稍显松散,可测及明显的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注意力尚能集中,无智能障碍,对烧毁自家房子一事持无所谓态度,情感反应欠适切,对前途无合理安排打算,意志活动减退,不承认自己有何精神疾病,自知力缺乏。问:“平时村上周围人对你还好吗?”答:“不好,他们经常会议论我,讲我的坏话”;问:“你怎么知道他们在讲你的坏话吗?”答:“我看他们的眼神脸色就知道,有时还有声音传到我耳朵里来”;问“旁边没人时,你一人独处时耳边能经常听到有人讲话的声音吗?”答:“是的,经常有。”问:“声音哪里来的?”答:“一楼,门里面听到的,外面传来的。”问:“说什么?”答:“讲这个婊子出来了,要锤死他,是好多人的声音。”并回答称之前经常有这种声音,但近两个月更多了,对声音不大熟悉,但有些像是村干部,其他的声音则不熟悉,称一天能听到好多次,在看守所了听能到,声音是用耳朵听到的,称声音讲他没田没地,不能进他村庄去,称声音讲,若他进了村庄就要打死他,声音还有人讲称别人拆了屋怪到他头上来,要他赔房子,否则就要打死他及全家人去等等;问:“他们为什么要打你?”答:“声音讲我告了状,其实我没有告干部的状。”问:“有人要打你,你报案了吗?”答:“我不敢报案,警察也是他们一伙的,会帮他们的忙,声音还说要抓我到派出所去,烧成灰,我听到的。”称看守所里也有人在害他;一般常识、计算能力及理解能力均可,无记忆及智能障碍;整个交谈尚能有效进行,否认自己有病,现实检验能力有明显障碍,对前途无具体安排打算,未见冲动怪异行为。 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检查:问:“为何烧自己房子?烧房子一事是做的对还是不对?”答:“不愿拿给他们。”问:“你自己的房子要拿给谁?为什么呢?”答:“声音讲要将我这幢房子全赔给他们,他们讲我告了村干部的状,其实我没告状,还讲要锤死我,把我烧成灰,我恼火”;问:“那为何要烧掉呢?”答:“与其给他们还不如烧掉,都别想得到”;问:“你当时为何在楼梯上用铁棍拦住邻居不让他们上楼去灭火呢?”答:“我看他们提的桶没多少水是空桶,我觉得他们不是来救火的,是想用桶来罩住我,是来害我的”;问:“烧房子犯不犯法呢?”答:“不犯法。”;问:“做得对吗?你会后悔吗?”答:“做得对,我不后悔。”;问:“假如你烧别人的房子犯不犯法?”答:“犯法。”;问:“你之前有过放火烧东西的爱好和习惯吗?”答:“没有,我从来没有放过火,这次是气的难受才做的”; 问:“本次你放火烧屋有无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答:“都没有”;问:“烧自己房子要判刑坐牢吗?”答:“不要判刑坐牢,没烧房子本来他们就要来抓我的。”;问:“为什么呢?”答:“我无能,又加上我现在就剩一个人,没兄弟了,他们欺负我。”;问:“这次是因为什么拷你?”答:“不是因为烧房子,是因为无能。”问:“烧房子要受惩罚吗?”答:“不要受惩罚。”问:“烧房子用打火机是哪来的?是事先准备好的吗?”答:“是自家的,不是事先准备的”;问:“烧房子是早就计划好的还是临时想烧的吗?”答:“是临时的。”问:“当时怎么突然想起烧的?”答:“声音说要拿房子去抵押,把家里人全部锤死去。”问:“点火时听到的吗?”答:“经常听到,点火时也听到。”整个精神检查配合尚可,对答基本切题,未见故意伪装及掩饰现象。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身体发育尚可,体检:双手有手癣,左手灰指甲,双脚灰指甲,余未见明显异常。 (三)其他检查:鉴定时对其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测评得分51分,《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得分21分,《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得分11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得分10分。鉴定日行心、脑电图检查,结果均正常。2019年6月3日其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被鉴定人熊某系父母近亲结婚所生,其自身读书不多,2016年他二哥因感情问题服农药自杀后,对他造成一定的影响,2017年起有时候会自语,具体内容不详,但尚能外出做些小工,2019年3月起,病情加重,自语、乱语,说有人打他、骂他,有人会害他,整天呆在家中不出门,不与外界接触,常对母亲发脾气,睡眠不详,饮食无规律,有时候吃,有时候不吃,个人生活能自行料理。 鉴定时,其意识清晰,自我及环境定向均正常,接触交谈被动,未测及感知综合障碍,可测及明显的真性言语行幻听,思维稍显松散,可测及关系妄想、被害妄想,注意力尚能集中,无智能障碍,情感反应不协调,对前途无合理安排打算,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缺乏。 其体检及心、脑电图及颅脑CT检查均无明显异常,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测评得分51分,提示有明显精神病性症状,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得分21分,提示其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功能障碍,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得分9分,提示其社会功能重度受损。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有关标准,无论从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及病程标准,被鉴定人均符合: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诊断(诊断编码:20.1),作案时正处于其所患疾病的发病期。 排除标准:熊某继往身体健康,无脑外伤及脑器质性疾病史,其颅脑CT检查无异常,无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及非成瘾物质史,无记忆及智能障碍,故可排除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无明显“情绪高涨/低落、思维奔逸/迟钝、活动增多/减少”等症状群,因此也不支持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熊某本次纵火行为完全是在受幻觉、妄想支配下的且是一次性的,既往无类似纵火行为,更无纵火烧物的强烈欲望和浓厚兴趣,也无纵火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更无经常思考或想象纵火行为及其周围情景的现象,因此,可明显排除病理性纵火(即纵火癖)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综上可知,作案时被鉴定人为一名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发病期患者,本次纵火烧掉自家的房子,完全是受幻听及被害妄想支配下的一种病态行为,幻听的声音告诉他,讲有人要抓他把他烧成灰,并要锤死他全家人,讲他告了别人的状,因此自己的房子要全部赔给别人而被别人霸占去,而他则认为自己是被人冤枉的,是有人在故意害他,为此他十分恼火,作案目的就是不想自己房产被人侵占,因此才动手作案点火烧自家房子,可见其作案动机,明显是一种病态逻辑,既与事实不符合,也令常人无法理解。 从其作案过程我们来分析,其纵火作案前,在幻听的支配下,听到声音说有人要来害他一家人,他很害怕并要母亲关上房门,而母亲根本不相信他的话,又为了晒衣服,把房门打开了,他则突然十分冲动,且扬言要跳楼以死逼迫母亲,母亲未听他的话时,他又讲娘若不关门会被人害死去的!既激动又恐惧,并立即着手纵火烧房作案。其作案工具打火机是自家随手可得的,其对作案时间也无明确的选择性,事前也无明确的计划与安排,纯属一时冲动作案,可见,但其在受幻觉妄想支配下的作案行为,已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实施纵火作案过程中,在被害妄想的支配下,还误认为邻居提着的是没多少水的空桶,不是来救火的,而是想用桶来罩住他抓住他是想要害他的,因此,他还一直手拿铁棍站于楼梯上,制止别人靠近自己并去楼上救火,以上其纵火作案特点与方法与一名正常人纵火作案时应有的特点明显不符,其纵火作案无现实作案动机,纵火的目的就是不让别人得到他家的房产,其作案逻辑荒谬离奇且脱离现实,一般常人无法理解。 作案结束被村民抓住送警方后,能完整回忆作案过程,他也是完全承认是自己所为,毫无作案后掩饰抵赖等逃避责任的现象。今日检查时,他仍理直气壮的称,讲他烧的是自家的房子,是不犯法的,他认为只有烧别人的房子那才是犯法的,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事,也是不用判刑坐牢的,更不感到后悔,其对本次纵火作案的后果不能正确估计,可见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其对本次作案的是非对错及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罪错性认识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鉴定时对其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得分10分,提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熊某在本次受幻觉妄想支配下的纵火作案时,社会功能及现实检验能力受损,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丧失,因此,在本案中,评定熊某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医学诊断:熊某可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诊断编码:20.1),作案及鉴定检查时均处于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次作案,熊某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