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2015年8月,因犯放火罪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2015年8月19日,刘某某到乌海市乌达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后,发现由于犯罪被判处缓刑后,刘某某感到自卑,觉得自己再也抬不起头来了,性格更是自我封闭,不愿与人交往。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重点是做好他的思想教育工作,解决思想根源上对犯罪危害性和自身过错的认识问题,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帮助刘某某寻找事业定位,重塑家庭和社会角色,顺利回归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1.通过工作人员的个别谈话、走访,让刘某某真正体会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真心帮助他的,能够从他的角度理解他的处境、他的压力和无奈,他的心结慢慢被打开,与社区居民的交流也慢慢多了起来。 2.参加集中学习,熟悉国家政策形势和法律法规。司法所每月要安排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没有特殊情况的必须都要参加。通过每月强制性的集中学习,刘某某对集中学习从不屑一顾到认真对待,态度转变很快,理论知识也进步很快,在提高其自身文化水平的同时,他也能从法律的角度正确看待自己所犯的罪行,从而安心配合矫正。 3.参与集体活动,激发热情。在街道和社区举行的一些集体活动,如道德讲堂、法律进社区、普法宣传教育,发放宣传单等活动时,司法所都会派刘某某前往参加,参加活动的次数多了,刘某某的社会适应能力逐渐增强,性格也开朗热情了许多,社区矫正的初步目标得以实现。 4.司法所建立了一个社区矫正微信交流群,每月将刘某某的表现情况公布于群里,通过评语、表扬和点赞等形式来肯定刘某某的变化和进步,平复其自我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他正视自己,肯定自己,能够积极的面对过去,面对生活、面对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每月安排刘某某参加社区的社区服务,在付出自己辛苦劳动的过程中,刘某某的社会责任感大大增强。工作人员鼓励刘某某多与他人接触,同时也动员周围群众对其放下戒备心,以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去接纳类似刘某某这样的人群,通过双方互动,刘某某逐渐可以以一个正常人健康的心态去融入社会,社会交际面得到有效扩展。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在前一阶段的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已经引导刘某某顺利地走出自我的封闭与阴霾,以阳光的姿态融入社会。接下来,工作人员开始调整矫正措施,工作人员在与刘某某的谈心中,得知刘某某的妻子在外地私企工作,每月只有两天回家,夫妻因为见面少和刘某某犯罪的事,现在感情出现裂痕。司法所积极和刘某某的妻子联系,做了大量耐心的说服工作,并积极为其妻子提供就业信息,最终其妻子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就近找了一份工作,刘某某有了亲人的照顾和劝解,开始戒酒,生活也慢慢步入正轨。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针对刘某某的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以司法所长、社区分管主任、刘某某的妻子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不间断地与刘某某进行联系,本着平等、尊重、接纳、保密的态度,通过面谈、家访和刘某某每月的思想汇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帮助刘某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其法制意识和自信心,从而使其从内心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的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了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彻底地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了一位守法并且有爱心的人。2017年2月的一天,刘某某在乌达区的一个超市买东西时,看到有犯罪分子抢夺超市的香烟,刘某某挺身而出,帮助超市老板制服了犯罪分子,交到警察手里,经乌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核实,由乌达区司法局签发了《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给予表扬的决定》,表扬了刘某某挺身而出制止犯罪的行为,并号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向刘某某学习。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浪子回头,向善自新,感恩社会,用他自己的亲身体验和人生感悟去感化、教育更多的社区服刑人员,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引导和示范作用,有效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