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9日1时许,南京某派出所接到报警信息称有人要用炸药炸火车。报警人自称“陶某某”系南京火车站安检员。民警接警后开展工作,在火车站范围内并未发现炸药和可疑人员。经查,陶某某报称的恐怖信息是其臆想编造的。因审查中,发现陶某某疑似精神不正常,有抑郁症病史,故上海某某公安局XX公安处提请鉴定陶某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疾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检案摘要 1.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被鉴定人陶某某,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铁路职工,离异。 2.案件审查情况 案件审查中,陶某某对自己拨打报警电话的事实供认不讳。问及为何报警称有人拿炸药炸火车,其诉“因为今日零点20分我在南京火车站1号候车室的客运休息室内吃水饺,我听到对讲机内朱某某在讲‘马某某发病了,睡不着,我们可以行动了,我们给她找男人’,我一听就晓得朱某某要拿炸药炸火车了。所以我听到这的对话内容就赶紧拨打110了”。 案发后同事反映陶某某平时在单位讲话不靠谱,经常骂骂咧咧,讲话不注意影响,常讲某某同事之间有不正当关系或某位同事在外乱搞。与同事关系差,曾与同事发生过肢体冲突,殴打过领导。也曾损害过花盆、指示牌等基础设施,工作上经常擅自离岗。虽然领导多次与其谈心,其依旧我行我素。 3.就诊情况 据南京某某医院精神卫生门诊病历,2001年9月12日陶某某因“失眠”、“情绪不好”、“头痛”等就诊,病史中记录其2000年3月生小孩,产后出现失眠、情绪不好,焦虑等,曾在某医院服“百忧解”,也曾在南京某某医院服用过“泰必利”等,症状时有波动,诊断“抑郁症”。此后陶某某断续于门诊就诊至2015年3月。 4.补充调查材料 补充材料反映陶某某既往精神正常,性格可,与人相处好。怀孕时出现情绪低落,2000年产后出现情绪低落,被诊断为“抑郁症”,并服用相关药物治疗。后渐出现话多,乱打电话,夸大,自我感觉好,觉得自己聪明、能力强。脾气也变得暴躁,疑心重,有时怀疑别人会搞她,易与人发生冲突,且逐渐加重。近几年在单位工作能力差,虽工作热情高,但常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会窜岗去做不该她做的事情。情绪不稳,说笑就笑,说骂人就骂人,不能心平气和的听别人讲话,不能顺着别人的思路讲,但自己讲起话来能讲两个小时不觉得累。近两年来喜欢讲男女关系方面的事情,喜欢与男同事讲话,有时会称某某男士喜欢她,或她喜欢某某男士等,会因女同事与其喜欢的男士讲话而辱骂女同事。自觉能力强,自称能当站长。 (二)精神检查 检查依据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在民警陪同下自行步入检查室,接触一般,情绪显激动。问及案发情况,其义正言辞的称“他们搞破坏,我在那边制止他们,全是领导,站长、副站长”。问及其报警的详细情况,其很坚定地称“就是马某某”,称“马某某上班人就不在了”,“她每天晚上都不在,我在报话机里听到,朱某某说‘马上我们行动,带着炸药,在3号站台,马上行动’”,称听到后就报警了。称当时最起码凌晨12点钟了,当时在软席准备睡觉,听到“他们说在下面。他们天天在下面说我,拿我跟那个老太(马金勇)比,说我离婚了,睡不着”。称早在5月份的时候,就发现这些人在搞破坏,如把出口的人弄到站台,行李慢慢上,想让火车晚点,造成火车撞车,其也跟公安讲过这件事。其后又列举了几个同事如罗某某、张某某等在背地搞她,如从2013年就在外面讲她跟前夫过AA制生活,被整个南京站的人都知道了,还称罗某某还想搞她的房子等,称罗某某每一次搞她都被她打败,诉“律师说我比他强。他嫉妒我,我哪边都比他强,我口才好,喜欢看书”。称自己逻辑思维,记忆力都好。 整个过程中,情绪不稳,易激惹,语速快,有时难以打断,夸大,自我感觉良好,可查及关系、被害妄想及言语性幻听,自知力缺如。 (三)辅助检查 脑电图:正常。 头颅MRI:平扫未见异常。 韦氏智力测验:IQ95。 艾森克个性测验:性格外倾,存在精神质特征,未见明显神经质特征,未见明显掩饰倾向。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 被鉴定人陶某某,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离异,系南京火车站职工。据现有材料反映,陶某某既往于2000年产后出现情绪低落,失眠、头痛等不适,被诊断为“抑郁症”,后服药治疗,具体不详。服药一年后渐出现情绪不稳,脾气暴躁,话多,夸大,自我感觉良好,且逐渐加重,如讲话顺着自己的思路来,常滔滔不绝,易与同事发生纠纷,工作能力逐渐下降,在工作岗位上待不住,本职工作做不好,时常窜岗。近两年来喜欢讲男女关系的事,讲话不注意影响,甚至会在旅客旁边破口大骂,其社会功能存在一定损害。本次精神检查中,情绪不稳,易激惹,语速快,有时难以打断,夸大,自我感觉良好,可查及关系、被害妄想及言语性幻听,如怀疑同事在背后散布有关她的谣言、搞她,听到同事讲她坏话,案发时听到同事讲“马上行动”、“带炸药”等,对自身犯罪行为缺乏认识,义正言辞地称“保护铁路安全、旅客安全是每个铁路职工的义务”,自知力缺如。辅助检查中脑电图正常,头颅MRI示平扫未见异常。韦氏智力测验示IQ95。艾森克个性测验提示其性格外倾,存在精神质特征,未见明显神经质特征,未见明显掩饰倾向。故结合被鉴定人陶某某的既往病史、案发期间表现及精神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相关标准,诊断陶某某患双相障碍,作案时系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 2.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陶某某患双相障碍,作案期间处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期,期间存在言语性幻听,听到同事在报话机里讲要炸火车,其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陶某某患双相障碍,作案时系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