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7日中午13时许,董某某在大余县新城镇桥西村一偏僻废旧房屋对被害人叶子轩实施猥亵行为。

【鉴定过程】

1、精神检查:问:你叫什么名字?答:“董某某。”问:多少岁?答:“19岁。”问:什么文化?答:“初中毕业,上了一年高中就没再上学了。”问:辍学后在做什么?答:“在学修车。”问:学的怎样?答:“还好。”问:跟同事关系怎样?答:“还好。”问:自己有什么兴趣爱好?答:“没有。”问:周围邻居对你怎样?答:“还好。”问:有什么不舒服?答:“身体好差,有点想发脾气。”问:睡觉怎样?答:“不怎么好,经常醒。”问:朋友多吗?答:“没有。”问:今天来做什么?答:“做检查。”问:发生了什么事要做检查?答:“6月份欺负了一个小男孩。”问:具体说下?答:“那天早上起来,9点多起来的,喝了酒,吃了槟榔,11点之后又去上街买吃的,在路上碰到一个小男孩,我下车拿了2元钱,后来又拿了10元钱和一部手机给他,用车搭他去了一个黑屋子里,他下车后哭起来想跑,我就把他抱回来,抱回来后就拿刀威胁他,后面就跟案卷里说的一样了。”问:后面呢?答:“搞完后我跟他说不能报警,不能告诉老师家长。”问:喝了多少酒?答:“2瓶易拉罐啤酒。”问:平时会喝酒吗?答:“也会,次数较少。”问:你喜欢男生还是女生?答:“女生。”问:当时碰到小男孩是怎么想的?答:“就是想找他发泄下性欲。”问:你的刀是哪里来的?答:“是车子上的。”问:自己怎么看这事?答:“不好,对小男孩心理有影响。”问:有人叫你搞他吗?答:“没有。”问:以后想发泄性欲还敢这样吗?答:“不敢了。”问:来这里看病后吃药了吗?答:“吃了,是我爸给我吃的。”问:吃了有什么变化?答:“有更好一点。”问:哪方面更好?答:“……(过了很久仍不说话)。”问:吃了药会不舒服吗?答:“没有。”被鉴定人意识清晰,仪态整,接触交谈合作,应答切题,能完整回忆案发经过,案发时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及记忆力基本正常,案发时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存在。 2、辅助检查:2022年8月10日SCL-90:总分:288,总均分:3.2,阳性项目数90,阳性项目均分3.2。韦氏成人记忆测验:51。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总智商92分。脑电图:大致正常脑电图。

【分析说明】

1、根据案卷材料,被鉴定人董某某,男,汽车学徒工,自幼生长发育正常,学习成绩一般,高中辍学后能正常学徒,工作能力可,与人交往正常,说明其案发前精神状态正常。鉴定时精神检查:意识清晰,仪态整洁,接触交谈合作,应答切题,能完整回忆案发经过,案发时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及记忆力基本正常,案发时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存在。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无精神病的诊断。 2、被鉴定人本次作案前曾有观看黄色视频行为,之后外出过程中偶遇被害人,产生生理需要后则绕道前往被害人身边,采用语言、金钱诱骗和物品抵押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电动车,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发现无人居住房屋则前往,作案过程中被害人曾多次试图逃跑,被鉴定人则多次将被害人追回,并用语言、刀具要挟和小皮管捆绑双手等方式限制被害人逃走,并立即作案满足自己的性欲,作案后知晓清理干净自己的精液,放被害人离开时仍警告其不能将此事件告知他人,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整个作案目的明确,则为了满足个人生理需要发泄性欲。作案后也知晓给对方造成伤害,说明被鉴定人案发时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被鉴定人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案发时无精神病,该案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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