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黄某甲与黄某乙林木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定南县黄某甲与黄某乙口头协议,约定黄某甲将其位于某村的田地租给黄某乙种植梨树,黄某乙每年支付租金150元给黄某甲,租期从2019年开始,黄某乙当时支付150元给黄某甲为定金,以免黄某甲将那块田土租给他人使用。 2018年12月左右,黄某乙未经过黄某甲的同意,将黄某甲某村田地上种的树木砍伐,以备来年种植梨树,黄某乙砍伐树木后告知黄某甲女儿黄丙,并和黄丙到现场查看砍伐后的现状,经黄丙同意,黄某乙当场支付200元作为赔偿。事后,黄丙并未跟黄某甲说明此事。几天后,黄某甲发现其田地上的树木已被砍伐,便找黄某乙理论。黄某乙告知黄某甲已跟黄丙沟通过此事,并已支付200元作为赔偿,但黄某甲称不知道此事,并要求黄某乙进行赔偿。黄某乙以已支付赔偿为由,拒绝再进行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因此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黄某甲称黄某乙砍伐自家林木5、6立方米,至少应该赔偿1500元。黄某乙称,因自己在2019年春就要种植梨树,黄某甲知道自己租用该田地要种植果树,其却及时清理田地中的树木,自己在砍伐后已告知黄丙,黄丙同意以200元价格进行赔偿,并当场领取200元赔偿费用。同时,黄某乙称并未砍伐5、6立方米林木,最多只有1、2立方米左右,且都是不值钱的树木,自己不可能再进行赔偿。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针对黄某甲和黄某乙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调解员邀请镇林管站工作人员及黄某甲、黄某乙双方到现场对砍伐的树木进行测量,计算方量,同时对砍伐树木的性质进行认定,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经林管站工作人员测量,砍伐树木约2立方米,暂不构成犯罪。根据市场价400-500元立方米,林管站工作人员建议黄某乙补偿黄某甲960元。 调解员根据林管站工作人员的意见,首先与黄某乙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黄某乙未事先跟黄某甲沟通就私自砍伐黄某甲的林木,有错在先,虽然事后告知了黄丙,但未告知黄某甲本人,使其利益受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建议黄某乙按照市场价格给予黄某甲补偿。 经过多次劝说,黄某乙同意给予黄某甲进行补偿,但由于自己家庭条件制约,希望可以按照市场最低价进行补偿。明确了黄某乙态度后,调解员与黄某甲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理解黄某甲现在的心情,但指出,黄丙在收取200元补偿款时未跟黄某甲沟通,黄丙自身也有过错,且经过测量并没有黄某甲所说的砍了5、6方林木,存在夸大其词的成分,黄某甲要求赔偿1500元的要求不合理,建议其按照林管站工作人员专业测量为准,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计算。 在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黄某甲慢慢松口,同意按市场最低价格标准获得赔偿,黄某乙也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9年2月某日,黄某甲与黄某乙双方共同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黄某乙一次性支付黄某甲800元林木赔偿款,因之前已支付200元赔偿款,现还需支付600元,于2019年2月某日当场付清。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不再因此事影响双方关系。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从事实出发,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原事实真相。在纠纷涉及到的一些具体赔偿认定,调解员寻求相关认定部门一起协助处理,增加权威性、可靠性和调解成功率。调解员从始至终保持中立,不偏袒、不徇私,根据法律规定、损害事实和权威性意见提出合理建议,维护了双方权益,推动了纠纷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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