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1981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江苏省泰兴市。2020年9月17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2020年9月30日,高某某到泰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高某某父亲病逝,母亲患有精神障碍,其本人离异多年,婚生子尚处于未成年阶段且与高某某共同生活。鉴于高某某无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监督的现实,司法所多次前往村委会沟通协调,最终确定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加入矫正小组。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村干部任监督人、邻居担任保证人的专职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各司其职、沟通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高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其本人、邻居、村干部走访沟通的方式详细了解高某某的家庭、生活、工作以及思想情况。高某某日常在城区范围内从事铝合金安装工作,由于母亲需要照顾,其每日往返家中,性格较急躁、易冲动,且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在入矫初期,更是存在认罪悔罪不足,在矫意识淡薄,有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风险。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为高某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注重其思想上的教育与引导,强化制度落实与行为教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学习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帮助其反思以往的错误行为,明晰违法社区矫正法的不利后果。二是定期走访,组织其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针对其犯罪事实加强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通过组织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避免其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开展损害性修复工作,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四是针对其目前存在劳资纠纷以及工程款纠纷的情况,及时与其进行个别谈话,了解纠纷处理进度,且通过矫正小组成员实时掌握有无农民工上门讨薪等情况,督促其妥善处理,避免因纠纷激化影响其正常矫正。 三、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江苏省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矫正期间只能列为严管人员进行管理,故自高某某入矫起,司法所便对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其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书面汇报两次。 四、依法给予训诫处分情况 2020年10月27日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进行夜间巡查时,发现高某某迟迟未上报蓝信定位且多次未接听工作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立即保存相关证据。2020年10月28日,经与高某某当面核实后,其承认在27日下午其用人机分离的方式不假外出。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提请给予其训诫处分。训诫处分送达时,司法所及时召集矫正小组成员会议,现场向其发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同时,第一时间为高某某调整了矫正方案。 五、实施电子定位监督度管理情况 为避免高某某再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2020年10月30日,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填写《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上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社区矫正机构立即核实情况、签署意见;经泰兴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出具《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当日下午,司法所第一时间向高某某送达《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发放《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并为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明确告知其电子定位装置使用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要求其严格遵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拆卸毁坏。 六、定期报告情况 高某某在矫正期间,严格按照要求每月递交两份思想汇报、拨打四次电话汇报,汇报内容要多方面,重点反映自己在工作、生活、思想、家庭等的各方面的情况,且必须重点反馈当前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处理情况。在其频繁出现信号漂移情况后,司法所要求其在前往边界地带前必须提前报备,处于边界地带时每隔15分钟上报蓝信定位一次或者回拨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以避免出现信号漂移的情况。 七、落实走访核查情况 司法所每月对其矫正小组成员开展走访工作,了解其心理变化、生活动态、工作情况以及劳资纠纷处理进度。同时严格落实“双轨制”,每日通过内网平台、信息化核查设备、蓝信APP、微信APP等方式不定时查询其定位轨迹以及信息化核查设备接听情况,确保其无人机分离、呼叫转移、他人代持以及不假外出的机会。在特殊时间节点,司法所对其进行突击走访与个别教育,确保其不脱管、漏管乃至重新犯罪。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司法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2条、第24条以及第25条的有关规定,为高某某办理入矫手续,组建矫正小组,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宽严相济实现个别化矫正,为其上好“入矫第一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为其不假外出的违规行为办理训诫处分,对于强化其在矫意识和规矩意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7条有关规定为其申请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对规范其在矫期间的个人行为起到了督促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各项技术手段和沟通技巧,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发现蛛丝马迹。在执法管理中做到严格、严肃、严谨的同时,也要保障矫正对象的人格平等维护其尊严,并根据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情况给予其必要的人文关注和关怀,让其感受到工作人员的善意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