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初,有俩位自称为叔侄关系的当事人来到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事宜。其中张某年近六旬,一生未娶亦无子女。其有两个哥哥均已去世,一个妹妹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至今未愈。张某本人无正式工作,在家务农。最近,因其老宅年久失修且家中无其他亲人照顾,张某的侄儿就接其来家中居住。居住了几个月之后,侄儿提出让张某立一份遗嘱,将其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他。于是叔侄二人来到公证处咨询立遗嘱事宜。谈话中公证员了解到张某本人愿意将其财产留给其侄儿,但同时也流露出对今后的晚年生活的担忧。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建议张某可以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并向张某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张某听完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决老有所依的担心,决定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员又单独找张某的侄儿了解情况,侄儿称自己在圩镇上开了一副食品店,同时兼做水泥生意,经济来源稳定,他自愿想照顾叔叔的晚年生活,因此想让叔叔立一份遗嘱,将叔叔所拥有的财产赠与给他。公证员问他的妻子是否同意照顾叔叔的晚年生活,侄儿说妻子也同意。公证员详细地把附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向侄儿介绍,侄儿同意办理。 7月25日,张某和侄儿、侄媳共同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在做好详细的询问笔录,验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按照程序为张某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并交代侄儿要善始善终,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当公证书送到老人手中时,老人连声感谢。 孤寡老人的生活起居、大病医治、养老保障、丧葬善后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协议签订后,遗赠人可享有协议中扶养人照顾其生活的权利,而扶养人需要在遗赠人生前扶养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安葬遗赠人,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赠人的真实意愿,使其老有所依,又可以督促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维护社会和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李某某,男,一九五九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XX镇XX村XX组XX号。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李某某,男,一九七六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XX镇XX村XX组XX号。 邓某某,女,一九七五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XX镇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商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方所有;乙方负责照料甲方有生之年的生活起居、死后安葬等事宜。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某某与乙方李某某、邓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右手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