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李某与某砂洗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日,南通市通州区某砂洗有限公司锅炉意外爆裂,砸中李某的汽车,导致汽车外观损坏较为严重,李某向该公司索赔,双方对赔偿价格、赔偿方式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共同向南通市通州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员现场勘察走访,事情经过为:2021年12月某日,某砂洗有限公司锅炉干烧瞬间爆炸,墙体碎渣和锅炉残骸砸中附近居民李某停放在自家场地的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汽车购买时长5年,行程2万多公里,购买落地价格19.8万元。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马上出门查看,发现其院内的小轿车面目全非,靠近某砂洗有限公司一侧的玻璃全部损坏,部分冲击波带来的碎屑已经覆盖车座。待现场平静,李某到某砂洗有限公司索要说法,要求维修车辆或者给予赔偿。 双方争议点在于对汽车的处理方式是维修还是赔偿。某砂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表示,可以根据车辆的受损情况进行赔偿,如果能修好,就出钱维修;如果不能修理只能报废,那就按报废赔偿。车主李某不同意,表示车体损坏严重,即使修好也是事故车,性能指标肯定和原来不一样。调解员了解双方诉求后,提出维修以外可以增加折损赔偿,李某再三考虑,表示不能接受事故车维修,要求某砂洗有限公司赔偿一辆同款新车。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调解员建议,车辆按照受损前价值折合一定价格卖给某砂洗有限公司,双方考虑后同意了这个调解方案。 调解员认识到如何确定车辆受损前价值,并得到双方认可,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李某提出自己车辆的行车里程数才2万多公里且车况较好,同时停放在自家场地上遭受损害,属于受害者,故而要求某砂洗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6.5万元。郭某表示这个价格太过离谱,同款新车落地也才20万,李某的车虽然里程数较少,但毕竟已使用5-6年,而且车的贬值率很高,同类型号的车辆在车险保单中的理赔价值很低,因此只愿意赔偿6万元。 听到郭某报出的价格,李某情绪激动。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指出车辆价值不能靠主观臆断。既然双方分歧较大,那便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对车辆价值进行客观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双方认可下,调解员向某保险公司咨询,同时请二手车收购方鉴定汽车价值,保险公司的理赔价格为8万元左右,评估公司给出的二手车市场价为6万元。经劝说李某愿意将赔偿要求降到13万元,郭某表示愿意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价格8万元来赔偿,双方依旧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几日后,李某情绪激动来到郭某家中索要赔偿,郭某报警并通知调解员上门再次调解。调解员建议郭某对价格适当增加,劝导郭某毕竟事故是由于其公司事故引起的,对李某来说是场无妄之灾,给李某日常确实造成了不便。同时调解员也向李某指出,考虑到市场行情下,报废车辆只能赔偿6万元,建议李某适当降低赔偿要求。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在10万元的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 此后,双方又因赔偿金支付时间、车辆交付时间反复产生争执,调解员随即联系双方开展调解,经调解员耐心进行劝说、协商,为当事人算经济账、责任账,引导双方围绕车辆价格达成一致。 最终,双方相互理解,成功化解了该起矛盾纠纷,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某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砂洗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车内物品损失、交通费等共计10.5万元,受损车辆归某砂洗有限公司所有,李某提供相关过户手续,积极配合某砂洗有限公司办理受损车辆过户,因过户产生的手续费由某砂洗有限公司承担,立协议后李某随时负责将受损车辆交于某砂洗有限公司。某砂洗有限公司在受损车辆修理到过户之前,车辆的安全责任由某砂洗有限公司负责。受损车辆的出售与李某无关。 2.履行方式、时限:双方签订协议后,某砂洗有限公司在此协议签订之日先将赔偿款捌万元汇入李某指定账户内,余款贰万伍仟元万由某砂洗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25日前汇入给李某(李某在某砂洗有限公司过户过程中如不配合,某砂洗有限公司可拒付余款)。 3.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需承担2万元违约金。 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履行了调解协议,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纠纷持续较长时间,如果不得有效化解,可能对其他因此次事故引发的正在处理中的纠纷造成不好的影响。调解员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用调解能力和职业道德让当事人信服,有利于后续一系列的调解顺利开展。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点一般是赔偿价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损害赔偿有财产损失折价、恢复原状、实物赔偿等形式,调解员应引导当事人采用合理的赔偿方式索赔,避免当事人提出不切实际、无法实现的非理性诉求。对于损失价格,剩余价值不明或有争议的,调解员从多渠道咨询,借助专业人员鉴定,确定损失赔偿范围,为当事人提供依据。 生产安全大于天,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需要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肃性,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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