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技校毕业,捕前住新疆乌鲁木齐市。2009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5月14日送银川监狱服刑。2012年5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8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银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9月2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宁01刑更33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马某某自改造之日起,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劳动中坚守岗位,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上,能够尊重教员,遵守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符合减刑条件。 经2019年4月8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建议对罪犯马某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6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10日银川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规定,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7日在监狱内对该犯的减刑意见进行公示。 2019年5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9年5月24日将(2019)宁银狱有期减字第22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呈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监规纪律,遵守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银川监狱报送罪犯马某某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1刑更48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银川监狱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马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罪犯马某某已于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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