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2017年2月,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2018年2月25日,周某某到莲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3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惯例,拨打电话提醒新入矫的周某某及时前来报到,但连续多次拨打多次,仍无人接听。工作人员登录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后发现,周某某的定位手机显示其近两天都没有任何活动轨迹,感觉其中有蹊巧,于是立即与周某某的妻子谭某某取得联系后得知,周某某已去往深圳。谭某某认为周某某外出务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愿配合工作人员寻找周某某。为此,工作人员耐心而严肃地向谭某某讲解了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明确告之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后果。谭某某感觉事态严重,提供了周某某的新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严厉批评了周某某私自外出的行为,要求其三天内必须返回莲花县,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罚,直至收监执行。 3月8日,周某某到司法所接受处理。经过深入交谈,工作人员了解到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是因为他在当地找不到满意的正式工作,而打零工收入太低,因此心存侥幸,偷偷跑到深圳找工作。 之后,工作人员对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周某某所在居委会的干部和邻居,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周某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8日,司法所按规定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莲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莲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后,经莲花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9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和周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周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工作人员然后对周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鉴于周某某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工作人员再次向周某某说明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提供了相关的学习资料,要求其认真学习,纠正错误认识。3月20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周某某等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一起走进县看守所,接受了警示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周某某予以警告和严肃教育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他表示,自己已体会到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保证在今后一定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珍惜宝贵的自由。周某某之后一直表现良好,8月22日,他已顺利解矫回归社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8日,县司法局对周某某警告处理后,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县检察院监所科。3月9日,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全程监督了对周某某警告决定的下达。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对周某某的警告处罚编入通报中,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警钟、提要求,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身份意识、服从管理意识明显提高。

【小结】

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强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必须及时依法给予处罚,提升教育矫正的效果,切实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促进其回归、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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