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满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日作出(2000)包刑初字第21号判决,以其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8月5日保外就医后,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报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的规定》,对罪犯李某某保外就医期间及逾期未归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执行刑期截止于2004年8月5日。重新执行的刑期为199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该犯于2000年6月29日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8月9日、2013年8月1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七个月。刑期自1999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1年罪犯李某某检举同监区罪犯王某某隐瞒真实身份和杀死其姐夫的犯罪行为。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查证,罪犯王某某真实姓名刘某某,2005年11月24日伙同他人杀死一名出租车司机后抢走出租车,随后潜逃。2008年8月13日,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9月9日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30日罪犯刘某某因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2013年12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认定,罪犯李某某检举揭发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此,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按照罪犯重大立功表现兑现刑事奖励的规定,启动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呈报、提请程序,经2014年5月27日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2014年5月2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4年7月21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2014年7月23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4年7月23日至27日狱内公示后,2014年8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罪犯李某某经2014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1999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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