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某日,通辽市刘某在参加亲属寿宴醉酒后,与于某发生肢体冲突,于某用砖头和木棒致刘某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医药费2342.34元。刘某出院后,到法院起诉于某,要求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5000元。法院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案由清晰简单,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后,将此案件移交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0年8月某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受理此案,并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及时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认真听取双方陈述,随后,调解员到派出所了解该纠纷的前因后果,最终理清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在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后,根据以往的调解经验,调解员决定接下来采用法律宣讲和真情感化的调解方案。2020年9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案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员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刘某有权请求于某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待双方当事人对此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初步认识后,调解员明确指出于某动手打人是不对的,应赔偿刘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在调解员的法律宣讲及合情合理的劝解下,于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愿意接受赔偿。但于某表示,父母患有疾病,家庭收入微薄,靠外地打工维持生活,5000元的赔偿金对于某来说已然不是小数目。故于某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至于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自己实在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刘某当场表示,如果赔偿数额少于5000元,那只能将此事诉至法院。至此,调解进入僵局。 接下来,调解员结合案情实际,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案,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做思想工作。首先,调解员同于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调解,指出于某对刘某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于某应对刘某进行民事赔偿。经过调解员耐心的说服教育做于某思想工作,最终于某表示同意赔偿刘某3000元。 明确于某的态度后,接下来,调解员找到刘某,对刘某受到的伤害表示慰问,同时从法、理、情三方面循序渐进地开导,平复当事人心中怨气,劝解刘某相互理解和考虑于某的实际难处,最终刘某表示可以降低诉求。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于某一次性向刘某给付人民币3500元; 2.本调解书签订后,刘某不再向于某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 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专业水平过硬,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来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达成协议;同时,调解员调解方法灵活,在调解陷入僵局后,及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案,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特别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本着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道德和情感方面着手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及和谐的氛围。对于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