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 男, 1983年10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3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3年9月5日转监到新疆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其盖麦旦监狱二监区二管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马某某在上次减刑后2年8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良,努力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于从严控制对象,根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该犯自上次减刑后间隔期、计分考核、奖惩均从严,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提请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18年12月10日经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管区提请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2月2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充分,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2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兵团第三师检察院作出“提请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罪犯马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月2日召开的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三师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31日,新疆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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