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盛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和居住地均为徐州市鼓楼区。2012年10月19日,因受贿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盛某某受贿所得赃款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8月9日,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盛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2017年8月17日,盛某某到徐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7年8月17日,司法所建立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保证人组成的六人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有针对性的对盛某某实施矫正。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17年8月17日,司法所对盛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后,召开了矫正小组第一次会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盛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经研究讨论,制定了初步矫正方案,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及康复治疗,防止其思想情绪失控。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康复治疗,根据盛某的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注重加强对他日常教育和走访,准确掌握其思想动态,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矫正。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盛某某在矫正期间端正态度,每周、每月按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或电话汇报日常情况,按时递交思想汇报。通过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可以及时了解到其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跟踪解决。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对盛某某实施严格管理,根据其个人表现及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情况,对其进行动态调整。考虑到盛某某抑郁症状时好时坏,司法所要求盛某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工作人员每周到盛某某家中走访一次。通过对盛某某进行心理矫正,帮助其减轻抑郁症状。普管期间主要是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的沟通,及时上报异常情况,督促其加强健康锻炼、阅读法律书籍,尽量避免其独处和因事争吵。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盛某某入矫当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就为其开通了手机定位,每天利用内网系统和矫务通进行定位巡查,指导督导其按规定使用定位手机,入矫以来未出现定位越界及停机问题。 (六)走访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盛某某的家庭,经过与盛某某亲属沟通,争取其亲属的支持,帮助树立生活信心。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面对社会。入矫初期,司法所和社区每月坚持4次走访,核查询问其思想变化、身体情况、家庭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入矫初期,盛某某整天呆在家里,极少与邻居、朋友交往,怕见到以前的同事、熟人,把自己封闭在家庭圈内,不参加公众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盛某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每周、每月能够及时当面报告或电话汇报,并按时进行书面汇报,能够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社区矫正效果明显。
【小结(或反思)】
盛某某假释后,对其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体,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发挥家庭、社会和科技的力量,实现了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