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于2017年5月24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何某某因贫血于2017年11月20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明确诊断为直肠癌,病理诊断为乳头状腺癌。根据家属提出申请及监狱医院建议,经监区集体研究决定,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于2017年12月26日监狱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何某某进行病情鉴定。 2018年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2018】N006号病情鉴定意见书,罪犯何某某临床诊断为:1.直肠乳头状腺癌(高-中分化),重度贫血;2.肺感染;3.慢性非萎缩性胃炎。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核实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罪犯何某某法律材料、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保证人基本信息等材料,委托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月16日乌审旗司法局出具(2018)乌审评字第3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何某某出监后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对罪犯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同时对保证人赵某某进行情况调查。其与何某某系母子关系,通过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保证人签署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等材料,认为赵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会议认为,罪犯何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何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监狱法制科对保证人即罪犯何某某的儿子赵某某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司法局评估意见中第7条显示,居住地乌审旗嘎鲁图第一派出所建议对罪犯何某某不得适用社区矫正。针对此情况,法制科向乌审旗司法局核实相关情况,司法局给予答复为“当地派出所对于盗窃犯和诈骗犯一般都不同意接收社区矫正,最终意见以司法局意见为准”。 综合分析,根据罪犯何某某病情严重程度,法制科建议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但鉴于罪犯何某某系诈骗罪,且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提请过程中继续补充核实调查罪犯何某某违法所得赃款去向,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部分财产性判项。 2018年1月2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建议提请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鉴于罪犯何某某系诈骗罪,诈骗金额较大,且该犯入监服刑时间较短,剩余刑期较长,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要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写出履行计划。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1月25日,罪犯何某某委托其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写出还款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罪犯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监狱对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提请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何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报请局长召集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齐全完备,适用法律适当,提请程序合法,作出同意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018年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派民警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何某某移交乌审旗司法局,实现无缝对接。鉴于罪犯何某某系诈骗罪,诈骗金额较大,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向乌审旗司法局出具加强监督管理的函,建议司法局在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密切监督和管理,积极督促,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按计划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少受害人损失,消除可能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