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男,出生于1999年9月15日,初中文化,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因抢劫罪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沙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于2015年1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吴忠监狱六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积极落实互监制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上吊环操作岗位上,认真学习操作技能,努力提高功效。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 该犯于2018年9月26日提出假释申请;2018年9月27日对该犯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该犯直系亲属三人,父亲:孙某甲,1973年7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家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有固定工作;母亲:邵某某,1973年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家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有固定工作;哥哥:孙某乙,1995年4月14日生,初中文化,随父母居住,有固定工作。 2018年10月10日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对该犯进行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基本无危险。 2018年10月10日监狱委托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对该犯呈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沙坡头区司法局通过详细调研,认为: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理由:1.据村干部反映,该犯在小时候有小偷小摸的坏毛病,在村上口碑较差,虽然父母多有管束,但该犯完全不听从父母管教,父母均无能为力,初中辍学后在外打工,很少回村,当地村委会及群众均表示不了解其之后的生活、工作情况,表示无法对其提供有效监管;2.目前,该犯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有固定住所,但其无一技之长,且年龄较小,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父母、村委会均表示无法提供有效监管,若回归社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非常大,故不适用社区矫正。 监区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监区长办公会,通过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关于该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研究否决了罪犯孙某提请假释的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9日监区通过民警集体评议会、监区长办公会,决定采纳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关于该犯调查评估意见,对罪犯孙某不予提请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