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赣州市信丰县,2016年4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 郭某未婚,其父母已去世多年,家里的土坯房也倒塌多年,其一直寄住在哥哥家里,没有手艺技术,靠打零工为生,生活非常困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情况 由于郭某缺乏谋生的基本技能,只能到工地做临时工,收入很低。郭某入矫后,司法所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镇政府的帮助下,安排郭某参加了森林灭火方面的业务操作和职业培训,后被聘为村里的护林员。2016年底,司法所工作人员安排郭某参加了镇政府组织的烟叶生产技术培训学习班,郭某对此非常感兴趣,于是工作人员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寻找各种培训机会,帮助郭某尽快提高相关知识水平和技能。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2017年初,郭某向工作人员反映,准备开始试种植烟叶,但资金不足。为此,司法所将郭某的情况报告了当地政府,经过努力协调,为郭某落实了5万元无息贷款,为其种植烟叶铺平道路。同时,联系农经站干部和驻村干部为其提供种植技术指导,经常到郭某的种植叶农田查看,并进行现场专业技术指导。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鉴于郭某不符合申请办理低保条件,司法所所长在对其帮扶过程中了解到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与其所在村委会沟通,并及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协调将郭某纳入精准扶贫对象,进行精准帮扶,并于2016年7月为郭某办理了相关程序纳入了精准扶贫对象。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自从郭某入矫后,每年逢年过节,司法所积极争取镇政府民政救助资金和物资,对郭某进行走访慰问,让他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帮助。 2016年10月,郭某因病住院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看望,让郭某非常感动。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依照规定定期对郭某进行走访了解情况,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包括了解近期思想状况,进行思想沟通,问寒问暖,鼓励进步,增强信心等,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精神帮扶。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郭某被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后,镇政府安排了扶贫干部对郭某进行帮扶,帮扶干部每月对其定期走访。在为其落实了5万元无息贷款、产业奖补等帮扶政策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郭某居住的土坯房已倒塌,一直寄住在其哥哥家里。郭某被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后,镇政府给郭某等精准扶贫对象。2017年春节前夕,郭某住进了镇里统一修建的保障房,镇政府和司法所为其购置了彩电、家具等生活用品,让郭某有了属于自己的家。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通过对郭某开展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帮扶措施,让其深受感动,思想认识发生重大转变,能自觉遵守监管规定,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积极改造,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员的工作,表现非常积极。2018年5月1日,郭某顺利解除社区矫正。目前郭某心态平衡,工作努力,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2019年基本脱贫。
【小结(或反思)】
社会适应性帮扶是一项治本的工作,涉及部门多,落实难度大,必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本案中,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竭尽所能争取领导重视,争取各部门支持,将帮扶政策落到实处,真心实意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成为守法“向善”的公民,收到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