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崇义县某村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新建生猪繁育基地,需流转该村5个村民小组共计600余亩山场,涉及该村某组山场360多亩,实际流转该村某组山场220亩。2020年12月底,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已基本完成土地流转及相关的补偿工作,养殖基地土建工程已开工建设。2021年2月某日,该村某小组村民刘某某、邹某某等20余人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拦施工,要求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流转剩下的130余亩山场。因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不同意继续流转剩余的130余亩山场,该村某小组村民遂采取逼停机器等方式阻碍养殖基地建设。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建设,与村民自行沟通无果后,于3月某日共同向崇义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邹某某等村民调解申请后,依法受理了该调解申请。龙勾乡调委会初步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该案既要维护村小组集体利益,又要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为使纠纷能得到妥善解决,龙勾乡调委会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土地流转小组等组成调解工作小组对该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多次到该村某村逐户走访村民,经调查了解,案情进一步明了,大致了解该村某小组刘某某、邹某某等村民多次要求企业继续流转本组剩余的220多亩山场的原因。2020年9月中旬,龙勾乡乡村两级干部就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流转山场事项,组织该村5个村民小组分别召开了户主会,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期间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还组织5个村民小组村民代表100余人到企业位于赣县、信丰等地的养殖基地进行了参观、考察。会上乡村两级对新建养殖基地的用地规划和用地范围进行了明确,要求对规划范围内的山场全部进行流转,由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流转协议,再由村委会统一流转至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该村某小组组长田某某代表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220亩山场的流转协议,约定流转租金300元/亩/年,期限为从2020年9月某日至2050年12月某日止。该村某小组村民获悉流转协议内容后,认为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2020年9月召开的户主会议精神进行全部流转,因此产生很大意见。 据村民反映,该村某小组集体山场共计360多亩,已签订220余亩的流转协议,剩余130余亩未进行流转,但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将剩余的130余亩山场作为养殖基地的缓冲区将进行围挡,实际上已经占用了该山场。因养殖基地的缓冲区不允许村民进入,村民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该山场的使用权。另外,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对养殖基地进行施工时,损坏了某小组集体的林木,也未得到相应补偿。因此,该村某小组村民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要将剩余的130余亩山场全部进行流转;二是对因施工损毁的林木要予以1万元左右的补偿。 调解员经与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沟通,该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与该村委会签订了600余亩山场的流转协议,用于新建养殖基地,其中涉及该村某小组220亩山场,因该村某小组剩余的130多亩山场不在养殖基地的核心区域,该地块不属于流转范围,无实质性的利用价值,如进行流转,势必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因新建养殖基地的需要,机械设备进入山场确实已经对村民的一部分林木造成了毁坏,公司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村民要求的1万元补偿不符合实际。 调解员经多次与争议当事人沟通,但双方各持己见。该村某小组村民代表坚持要将剩下的山场按照300元/亩/年的标准流转给企业,并补偿林木一万元。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则表示该130余亩山场并未实际利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僵持不下。针对纠纷争议焦点,调解员召开调度会,分析纠纷诉求及争执的焦点,调整调解思路。 2021年3月某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和该村某组村民代表刘某某、邹某某等五人再次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村民代表明确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村民不得强迫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对该山场进行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与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更不能阻碍施工,要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的代表,调解员指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全面考虑村民提出的实际问题,虽然养殖基地的核心区域不包括剩余的130亩山场,但公司将该山场作为养殖基地的缓冲区,确实导致村民无法利用该山场,希望公司从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理顺与村民的关系等方面着重进行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经过调解员从法、理、情的角度进行调解,双方距离逐渐拉近。根据调解员的意见,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召开公司负责人会议,商讨山场流转及林木补偿事项。根据会议结果,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剩余的130余亩山场全部进行流转,但考虑到该山场不在养殖基地的核心区域,仅作为缓冲区进行围挡而不实际使用,建议按原流转标准的一半即150元/亩/年进行流转,该山场的林木仍归村民所有。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造成部分林木损毁,由村民代表进行核算,按1000元/亩的价格进行补偿。
【调解结果】
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1.鉴于某小组未流转的山场在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流转后只用于养殖基地缓冲区,双方同意按照15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流转费,期限为30年。 2.双方约定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亩山场的林木损毁补偿费3000元。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应于法、于理、于情,调解过程中,考虑到纠纷具有群体性涉及人数多,各人的想法及诉求具有多样性,增加了调解的难度,所以应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单独与组代表沟通难度较大,关键在于调解员要深入户主与村民直接沟通交流,用法理情的方式入手,耐心细致做好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是本案调解的焦点,因此要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维护组集体及村民的利益,也要顾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更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调解过程中准确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动之以情,拉近争议双方的距离,最终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做到双方心中都满意,才能最终达到调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