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董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董某,男,1991年11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21年7月16日,董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2021年8月9日,董某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因逾期报到1天,被依法给予训诫1次。入矫后,董某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11月25日上午,司法所在日常信息化核查中,发现董某越界至涟水县。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其电话,要求其立即返回淮阴区,同时,电话询问其妻子。其妻子称董某是到涟水县拿药,忘记请假了。工作人员随即再次打电话告知董某不假外出的严重性,令其不得逗留,立即返回。2021年11月25日21时,董某从涟水县返回淮阴区。2021年11月26日上午,董某来到司法所报到。 (二)给予警告情况 经过调查取证后,可以确认董某妻子所说情况属实。但董某自入矫后,表现一般。在入矫阶段因逾期报到1天,被依法给予一次训诫;被处罚后认为自己社区矫正期限较短,对社区矫正依然不够重视,经常会出现不按时电话汇报的情况,需要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才能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此次无假外出是在疫情防控重要时期,虽未造成疫情传播风险,但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司法所经过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淮阴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对董某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后,连同证明材料、会议记录、谈话笔录等材料一并上报至区社区矫正机构。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召开集体会议,决议给予董某警告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决定书在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进行公示。同时,经淮安市淮阴区司法局审批,对董某予以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并出具《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11月26日下午,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向董某宣读和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董某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和《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上当场签字确认。在文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董某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同时,工作人员根据董某表现及奖惩情况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确保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经过警示教育后,董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认识。其深刻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否则不仅将失去自由,也将受到法律严惩。对此,他主动写下悔过书,对自身行为进行反省。在后续的社区矫正过程中,董某遵纪守规的意识明显增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社区矫正机构于2021年11月27日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依法抄送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董某无假外出被给予警告处罚的事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司法所以此开展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意识明显增强。在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表现地更为积极、主动,能够主动按时汇报、及时完成教育学习等任务,警示教育效果明显。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本案中,董某在矫意识较差,违规情节较重,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帮助其塑造正确行为,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使其尊法知法,早日成为合格守法公民。同时,通过董某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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