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的朋友因手头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用于周转,王某念及多年朋友情分便答应了朋友的请求,先后共借出三十余万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以上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留下借条或其他书面协议约定。大约一年后,王某在一次聚会中得知,向其借钱的朋友生意做的并不顺利,欠了许多外债,王某这才担忧自己借出的钱会不会打水漂。于是,王某多次给朋友打电话、发短信询问何时还款,对方起先找各种理由搪塞王某,后来索性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王某想一纸诉状将朋友诉至法院,可手里又没有书面证据。2017年3月,王某来到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向公证员寻求帮助。公证员耐心与王某交流,询问借款时间、出借方式,得知几次王某给朋友的借款都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并且转账记录都还保留在王某的手机中。公证员建议王某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固定手机上的转账记录,并以此作为起诉依据,王某欣然应允。 经公证员分析,微信及支付宝应用在互联网范畴之内,根据《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微信和支付宝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中的“成员”。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微信、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公证员首先对王某作为当事人的适格性进行审查(由于微信账号等电子数据及相关内容通常具有私人性质,在受理微信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前,应当注意审查微信等账号是否归当事人所用,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经审查,王某的微信号与其实名制手机号码关联,可以受理其公证申请。 由于电子数据存储于网络虚拟平台,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易删除等特征,公证员与王某沟通后,制定了详细的操作办法。公证员首先重点向王某告知了下列内容:1、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公证员可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3、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4、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结合本案的具体特征,公证员主要采用了截屏、打印、制作工作记录的方式。王某的手机自带截屏功能,可以进行截屏保全,公证员在操作之前,要求王某对手机相册进行了清空并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某用上述手机登录支付宝,在转账界面点击进入转账记录页面,对显示王某朋友名字的转账信息进行截屏。接下来王某用上述手机登录微信,在通讯录内查询到王某朋友的微信号及详细信息,在钱包界面点击交易记录,对若干条王某转账给朋友的记录进行截屏。最后,王某在公证处办公电脑上登录微信电脑版,使用“文件传输助手”将上述截图上传至“微信电脑版”,随后下载截图并打印。公证员对上述过程制作工作记录,最终出具了公证书。 后期,公证员对王某进行了回访,王某称在开庭时将证据保全公证书递交给法官后,法官对其出借给朋友三十余万元的事实予以了认定。昔日的朋友变成了“老赖”,多亏了证据保全公证书,让“老赖”乖乖低头认账,无处可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宁银国安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王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月XX日来到我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申请我处就其支付宝及微信中的部分记录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王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公证四部办公室,在公证员朱燕梅与公证人员张丽娟的面前,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上进行如下操作,并同步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页面进行截图: 一、打开支付宝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及密码,点击登录,进入支付宝页面。点击“转账”,显示出一个列表,内有 “赵XX”、“李XX”的名字。点击“赵XX”,页面显示出一个账号,账号下面为中国建设银行的标识及文字“中国建设银行”,点击“转账记录”,进入转账记录页面。再次进入前述列表,点击“李XX”,页面显示出一个账号,账号下面为招商银行的标识及文字“招商银行”,点击“转账记录”,进入转账记录页面。(此操作过程参见本公证书“附件2”第1-9页) 二、打开微信登录页面,显示有一个头像,头像下面为文字“494707204”,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微信页面。在“通讯录”一栏显示有联系人“余温浅浅”,点击联系人“余温浅浅”,出现一个页面,上面有“余温浅浅”的详细信息:电话号码为155XXXXXXX;微信号为XXXXX。返回微信主页,点击进入“钱包”功能,点击“交易记录”,显示有若干条“转账-转给余温浅浅”的记录。点击每一条记录,显示出具体的交易情况,内有“付款金额”、“ 收款方”、 “转账说明”、“ 当前状态”、“ 转账时间”、“ 支付方式”、“ 转账单号”的详情。(此操作过程参见本公证书“附件2”第10-85页) 三、继续在上述已登录的微信页面点击“钱包”功能,点击“交易记录”,显示有若干条“转账-转给Ellenwell”的记录。点击每一条记录,显示具体的交易情况,内有“付款金额”、“ 收款方”、“转账说明”、“ 当前状态”、“ 转账时间”、“ 支付方式”、“ 转账单号”的详情。(此操作过程参见本公证书“附件2”第86-97页) 四、继续在上述已登录的微信页面点击“钱包”功能,点击“交易记录”,显示有若干条“转账-转给2007”的记录。点击每一条记录,显示具体的交易情况,内有“付款金额”、“收款方”、 “转账说明”、“当前状态”、“转账时间”、“支付方式”、“转账单号”的详情。(此操作过程参见本公证书“附件2”第98-104页) 五、继续在上述已登录的微信页面上点击“添加朋友”功能,在搜索框内输入“131XXXXXXXX”,显示“搜索131XXXXXXXX”,点击搜索内容,出现一个联系人,微信名为“2007”。 (此操作过程参见本公证书“附件2”第105-108页) 六、王某某在我处公证四部办公室电脑上登录“微信电脑版”,使用“文件传输助手”将上述截图上传至“微信电脑版” ,随后下载截图并打印。(此操作过程参见本公证书“附件2”第109-111页) 王某某对现场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页面进行截图并打印(部分操作过程重复,王某某对截图予以省略),打印件一式三份,每份111页(见附件2);朱燕梅制作《工作记录》一式三份,每份3页(见附件1)。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上王XX的签名属实;后附截图打印件与截图内容相符。 附件:1.《工作记录》(一份,3页); 2.截图打印件(一份,1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XX日 备注:为了案例的简洁性,对上述“附件”中的工作记录及截图打印件予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