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某受雇于常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18时许开着挖掘机在平罗县某镇河滩地工作时,不慎挖机侧翻,将马某某压于车下,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家属集合20余人,要求赔偿100万以解决此次赔偿纠纷,否则将死者尸体运送至常某某家中。派出所接警后,确定马某某死亡是事故造成的,随后将此纠纷委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后,与派出所干警一起到死者马某某家中对其家属进行安抚,马某某父亲妻儿坐在院里嚎啕大哭。看到此景,调解员开导马某某的家人节哀,并承诺会尽心尽力地依法调解纠纷,劝说他们理性维权,人多闹事解决不了问题。随后调解员又去常某某家了解情况。 大致了解情况后,第二天早上8点,镇调委会调解员约双方到某村调委会,联合派出所共同调解。首先调解员与派出所民警分头做工作,告知当事人双方吵架争执解决不了问题,心平气和地商量才能解决问题。待当事人平静后,调解员告知双方,赔不赔、赔多少,国家法律都是有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调解员也向双方解读了《解释》第十八、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以及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劝解马某某家属根据法律依据提出合理诉求不能漫天要价,不能因人,凭空要价,常某某也受到了严重损失,挖机侧翻到河里已经报废,又要拿出几十万元赔偿金,损失也很大,换位思考一下双方都不容易。告知常某某,其作为雇主是要负一定责任的,现马某某已死亡,其父母需要人赡养,儿女需要人抚养,相互之间多理解,该承担的责任一定要承担。双方在调解员的劝解下陷入沉思,随后均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安排。调解员结合双方实际、参考以往案例、依据《解释》和当地政策,测算赔偿金额,列出调解建议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下,双方转变了思想,马某某家属愿意降低诉求,常某某也愿意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但双方又就赔偿款履行时间发生争议,常某某表示经济能力有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只能三天内付清,而死者家属要求必须是在当天下午5点一次性到位,否则尸体直接送到常家。见马某某家属又情绪激动起来,调解员劝解常某某既然协议已达成,尽量早点解决,让其再想想办法,以免事情久拖不决。双方都考虑了一阵,答应下午5点前将所有赔偿款落实到位的提议。下午5点,赔偿款全部到位,尸体也被送埋。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 2.由常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各种费用60万元。 协议达成的当天晚上,调解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一起再次和常某某一同到马某某家进行交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此事的解决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这起事故的难点是死者家属人员复杂,法律意识淡薄,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面对该起纠纷,调解员积极发挥“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将镇、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及派出所联合起来参与到了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灵活多变的调解方法,以法、理、情结合进行调解员,有力地化解了这一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