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2019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2019年1月11日,张某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入矫当日,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对张某进行了报到登记和教育谈话,详细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管规定,并对其实施电子定位监管。 2019年1月18日,张某人机分离,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虚假行踪,后于1月20日返回居住地。鉴于严重违规行为,经司法所提请,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于1月21日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并加戴电子腕表。监狱挂职民警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谈话,重申社区矫正期间监管规定。 2019年2月1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定位抽查发现,张某再次人机分离且擅自取下电子腕表,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港闸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立即组织查找。2月4日,张某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工作人员要求其必须当日返回,后张某于14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谈话、取证,张某承认人机分离、不假外出以及擅自摘下电子腕表的违规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工作人员认定张某违反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表监管规定、定位手机管理规定、两次不假外出,情节严重。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司法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于2019年2月13日向港闸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港闸区司法局组成了由分管局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合议小组,对司法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一致认为张某的违规行为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经局法制科审核后,于当日向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提交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9年2月14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同日,派出所向张某当面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派出所民警将其押送至南通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2019年2月14日起至2月21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拘留期满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亲自将其从拘留所接回。港闸区司法局联合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港闸公安分局对张某进行了训诫谈话,让其算好亲情、自由、经济三笔账,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好好改造。张某表示,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自由的可贵,保证不会再犯。司法局同时要求张某家属切实履行起监督人义务,配合做好对监督管理工作。现张某已到某单位工作,近期表现稳定。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2月13日,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依法向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张某入矫后短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是典型的警示教育案例,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在全区社区服刑人员中进行警示教育,要求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提高遵规守纪意识;同时将该案例列为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第一课”教育素材。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思想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身份意识不强,短期内两次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恶劣影响。社区矫正机构能够收集固定相关违规证据,及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治安管理处罚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意识,教育矫正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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