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邹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邳州市某镇某村一组村民邹某某将自家靠近某镇街道的两间房屋共计62平方米以每个月700元租给王某某,双方口头约定以租期两年、押一付三的方式进行出租。但是,疫情的突然到来使得王某某没有了收入来源,王某某平日常消费过于铺张并没有储蓄的习惯,故而不能按期足额缴纳房租。由于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协商而产生矛盾,邹某某认为王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理应搬离并扣留押金。而王某某认为由于疫情而没有收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邹某某减免部分房租,且对于邹某某要求扣留押金一事并不认可。由于王某某一直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且拒绝了邹某某要其搬离的要求,双方矛盾逐渐激化。 第二日,邹某某向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邹某某的调解申请后依法对邹某某进行询问,初步了解纠纷的经过和双方的分歧焦点。经过一系列的相关准备,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3月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某并不认同邹某某的说法,王某某认为当初约定两年租期时并未提及如果提前退租需要扣留押金,且押金的作用是为了赔偿损坏物品和结清水电费使用的。王某某声称是由于疫情让自己没有了收入,是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是有意违反约定。相反的,王某某认为邹某某作为房东,应该像网上呼吁的那样给自己减免一部分房租,不应该扣自己的押金。 邹某某认为王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违反当初约定的两年租期,要么继续支付三个月的房屋租金,要么就留下押金后,王某某搬离房屋。对于王某某所提因为疫情的原因减免房租的事情,邹某某认为这并非义务,自己的经济也并不宽裕,属于务工人员,并不具备给王某某减免房租的客观经济实力。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应该减免租金和扣留押金的事各执一词,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首先安抚双方的激动情绪,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想一想对方的难处,从法律人情多方面找寻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合同仍是定期租赁合同,可以不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调解员紧接着结合本纠纷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邹某某已经向王某某交付房屋,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王某某也已经接受了,因此双方当事人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实际租期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所以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王某某在结清各种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要回押金,合同一旦解除,权利义务即终止。 对于王某某所提房东邹某某应该给自己减免房租一事,调解员也对王某某进行劝说,王某某所租的房屋并非营业性店面,租赁的目的是为了居住,疫情并不充分影响王某某租赁房屋的目的,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单方面要求减免租金并不合理。调解员也表示对于那些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给租客减免房租的房东表示尊敬,但减免房租的行为是房东的情分,并不是房东的义务,作为租客没有权利单方面要求房东减免房租,更不应道德绑架。 经过调解员依法依理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就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和押金作用等重新商议后,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书: 1.邹某某与王某某重新签订新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从2020年3月开始到2021年3月止,采用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租金。租金每月700元整,另加一个月押金700元整,王某某每次提前十日向邹某某给付租金。 2.租赁合同到期后按照市场同等价格,王某某有优先租赁房屋的权利。 3.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物业、水、电)均由王某某承担,与邹某某无关。 4.居住期间造成的家具、电器损坏王某某照价赔偿或维修(自然损坏的除外)。 5.此事一次性调解结案,双方均不可就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冲突。

【案例点评】

此纠纷是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员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发扬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美德。房屋租赁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非常常见,但是合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调解员面对大小不同,难易程度不同的纠纷,最大限度从双方有利角度考虑,坚持调解优先的现代法治精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说理、及时促进双方达成协议,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调解是一种方便高效、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应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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