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妮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妮,来自河南周口农村,2014年和丈夫王某飞一起来厦门打工。2016年夏天,夫妻俩买了个二手小三轮,在海沧走街串巷卖西瓜。2016年7月5日傍晚,刘某妮在海沧云水湾小区卖西瓜的时候,来了一个40多岁的中年妇女万某,说刘某妮昨天晚上卖给她的西瓜是坏的。刘某妮说,当时西瓜卖给你的时候当面给你切开了,你也看了西瓜是好的你才提走的。俩人正在争吵着,这时,万某的女儿廖某、女婿寇某、寇某儿子、弟弟等一家人提着半个西瓜走了过来。廖某年轻气盛,几句话不入耳,就和刘某妮吵了起来。此时,冲动的寇某二话不说,拿起刘某妮的西瓜摔在地上。刘某妮情急之下和寇某撕扯在一起,被强壮的寇某打倒在地。无助的刘某妮拨通了丈夫王某飞的电话,告诉他自己被打了。王某飞放下别处的西瓜摊赶了过来,看到自己的老婆倒在地上,头发凌乱,脸上有泪,身上有伤,王某飞忍不住破口大骂,寇某再次上前和王某飞厮打在一起,很快,两人被巡逻的便衣警察以及摆摊的群众拉开了。但是,谁也没想到,年富力强的寇某忽然间跪倒在地上,脸色变得黑紫,口吐白沫,慢慢倒地。最终,寇某因突发性冠心病在送医途中死亡。当日,海沧区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拘留了王某飞和刘某妮,一个月后,二人被取保候审。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4日,王某飞和刘某妮来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询问他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审查他们的材料后,给予了肯定答复,并指派本中心李春雨、施爱军律师为刘某妮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并依法会见了受援人刘某妮,听取了刘某妮对自己涉嫌犯罪行为的供述和辩解。在综合分析案情之后,辩护人发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刘某妮是否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经过对在案证据进行分析,辩护人认为寇某的死亡超出了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在整个事件中,刘某妮与寇某素不相识,无法预料到寇某的特异体质和死亡的后果,也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过错责任小。本案应属意外事件,刘某妮不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及时和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联系,电话中向经办检察官分析能否对刘某妮的行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可能性,但未得到检察官肯定意见。随后,辩护律师及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整个案件,重点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一)刘某妮在本案中主观上无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嫌疑人系初中肄业,农民,无任何医学知识,案发前和被害人素未谋面。被害人38岁,身体强壮(其妻子廖某萍、儿子、弟弟均在证人证言中提到,寇某身体一直健康,没有听说过他有什么疾病,平时也没有服用什么药物)。因此,在被害人家人都不知道被害人身体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刘某妮更无法具有对被害人患有冠心病的预见能力。当然,既使是一个拥有高深医学专业知识的医生在未进行诊疗前也无法预见被害人患有冠心病。 辩护人认为,刘某妮抓伤被害人手臂完全是因为被害人的主动、蛮横挑衅行为发生后的一种本能反应,甚至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损失的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本身危害程度低,不可能破坏被害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并不伤及被害人人体的健康。 鉴于以上分析,刘某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没有能力知道)被害人患有冠心病,因此刘某妮既没有责任预见也没有能力预见轻微的撕扯行为有可能发生导致年轻且身体强壮的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嫌疑人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当然,因刘某妮不存在预见的可能性,更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刘某妮没有伤害被害人寇某的行为 从刘某妮的供述、被害人妻子廖某萍、岳母万某、弟弟寇某亮、侄女廖某洁、儿子寇某杰的证词中,能够基本完整还原案发的原因和经过。在整个过程中,刘某妮因西瓜质量问题和廖某萍、万某发生争吵。被害人一气之下,摔了刘某妮的西瓜。刘某妮为了阻止被害人摔她的西瓜而去抓被害人的手臂,但遭来的是被害人及其弟弟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一顿殴打。刘某妮打电话叫其老公过来,而后其老公和被害人厮打在一起的时候,刘某妮也只是去拉架,但是也很快被被害人的妻子和岳母打倒在地。 整个过程,刘某妮都是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刘某妮只是在反抗和防卫中抓了被害人的手臂,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叫其老公王某飞来打架。 (三)从鉴定意见来看,刘某妮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为被害人死亡原因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寇某系因外伤、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其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 但在分析论证中指出:死者尸表检见多处点片状及条状皮下出血及擦伤,解剖见其双侧颞部帽状腱膜不出血,右颞肌片状出血,以上损伤的形态特点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或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所致,上述损伤范围小、程度轻,不构成死因。除上述损伤外,死者体表和体内未检见其他外力所致损伤,可排除其因机械系损伤导致死亡。 结合本案案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尽管被害人的死亡有可能是因为外伤、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但是这些因素的产生的原因并不在于刘某妮。尽管刘某妮因为西瓜质量问题与被害人的妻子和岳母发生争吵,但被害人作为西瓜事件的局外人,动手摔刘某妮的西瓜、扇刘某妮耳光、将其踹倒在地,这些蛮横、无赖的挑衅行为导致事态扩大,主要过错在于被害人本身,引发被害人情绪激动的原因也主要在于被害人本身。 (四)刘某妮老公的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应由刘某妮来承担,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刘某妮虽然在被被害人及其弟弟殴打后打电话叫其老公王某飞过来,但结合在案证据,刘某妮并非叫其老公王某飞来帮助其打架报复。作为一个初中尚未毕业的农村妇女,在被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殴打后的本能反应是叫其老公过来保护她,于情于法都没有过错。嫌疑人老公王某飞赶来之后,刘某妮也并未指使王某飞去殴打被害人。至于王某飞和被害人发生的厮打行为,不受刘某妮指使、也不受刘某妮所控制,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发生的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更不应当由刘某妮来承担。 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相应的法律意见也得到了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的认可。一周后,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下达决定书,认定刘某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刘某妮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因一个价值不过十几元的西瓜不仅引发了年富力强的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还导致了刘某妮因精神压力过大引发抑郁症多次走进仙岳医院治疗,让人扼腕叹息。辩护人不畏权威,一方面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多次会见嫌疑人、查阅卷宗、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对案件的事实有了精准的把握,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嫌疑人免于起诉。另一方面,对嫌疑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说服嫌疑人一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弥补被害人损失,争取获得嫌疑人的认可,以减轻被害人家属的痛苦,愈合双方因此事件撕裂的巨大伤口。成功的无罪辩护,不仅来自于律师扎实的法律素养、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有时更需要勇气,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援助律师,办好案、办精品案件不仅出自于专业素养、更是工作使命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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