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某系瓦匠小工,住南通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曹某某系黄某某的包工头。2018年11月某日,受包工头曹某某的指派,黄某某到南通市某公司做瓦匠小工。在拆窗过程中,由于墙壁倒塌,致使黄某某受伤。随后黄某某被送到南通市某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伤情被诊断为肋骨骨折。经过治疗和近半年的休息,黄某某基本康复。在住院诊治期间,黄某某治伤共花去医疗费用等计人民币21000元,其中曹某某先行给付了人民币4000元。现黄某某要求曹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5000元。双方就此自行协商了多次,但曹某某认为,黄某某提出的要求过高,按照相关规定,黄某某在此事件中也应承担责任,应减少相关的赔偿数额。因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没有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方式,因此黄某某于2019年7月来到某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请求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在听取申请人黄某某陈述后,调解员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审查和讨论,决定受理此纠纷,并约期双方至镇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期间调解员赴事发的南通某公司作了必要的调查,掌握了当天黄某某受伤的基本情况,并通过黄某某所在村庄的村干部了解了黄某某治疗的基本情况。 此后,双方按照约期到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工作。黄某某首先陈述了纠纷的经过,并提出了自己的诉求。曹某某对黄某某受伤造成肋骨骨折没有异议,但对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存在异议,认为自己与黄某某不存在雇佣关系。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向曹某某阐述了何为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曹某某请黄某某做瓦匠小工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听调解员这一解释,曹某某承认了双方的雇佣关系,但随着调解的进行,曹某某又提出了条件。他认为,出事当天,他该支付的费用都支付了,不应该再有其他的赔偿义务了。对此,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他的责任重新进行了明确。曹某某认为自己虽然雇佣了黄某某,但黄某某受伤是由于墙壁倒塌意外所致,其受伤和其自身没有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有关,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据此,调解员根据责任划分问题,向双方进行了法律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调解员在事发公司了解到的施工当天的情况,黄某某在工作中确实没做到完全的防护措施,由于黄某某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造成了损害的结果,黄某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过失,所以应当适当减轻雇主曹某某的赔偿责任。通过解释,黄某某也表示能够理解并且也同意曹某某不用承担全部的责任。至此,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曹某某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黄某某同意适当减少请求赔偿的数额。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黄某某和曹某某握手言和,曹某某赔偿黄某某治疗等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扣除先前曹某某已给付的4000元,曹某某在调解协议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尚未支付的赔偿款26000元; 2.如黄某某伤情构成伤残,其放弃曹某某赔偿的诉求; 3.黄某某放弃要求南通某公司赔偿的诉求; 4.本协议为黄某某与曹某某雇员意外受伤赔偿一次性处理协议,当事人之间再无其他纠葛。 至此,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经回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并对处理结果都感到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通过调解此案,对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雇主应该承担雇工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关于受雇人因履行工作遭受伤害的,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雇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搞清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通常劳资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才能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本案中,曹某某属于个人,其与黄某某即未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因雇佣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法律关系的认定对本案的处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案件的定性不准确,处理结果就不相同。 三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也存在责任划分。关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雇员存在过错,赔偿主体是否能够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一起雇佣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农村老百姓文化水平低,对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一出现受伤或其他事情就漫天要价,并形成不良的社会效应。但一个纠纷的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点难点所在。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引导当事人以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纠纷,同时以案释法,对双方当事人深入开展法律教育,最终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