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古文镇。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8月31日被送往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四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余某某的假释案件。会议综合分析了以下情况:1.罪犯余某某认罪服判、罚金已缴纳,计分考核累积获标准分192分,服刑期间表现一贯良好,确有悔改表现;2.余刑一年四个月、实际服刑时间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3.其服刑前无前科,本次犯罪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该犯多次向民警报告满刑后将“自食其力,用辛勤的劳动养家顾家”,坚决不再危害社会;4.罪犯余某某的妻子和母亲均身患疾病,女儿正上大学,未成年的儿子在16岁便辍学打工挣钱照料全家,家中房屋已成危房,家庭十分困难。罪犯余某某时年43岁、正值壮年,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致认为,依法报请假释对巩固其改造成效、挽救其家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作出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向罪犯余某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发送《社区调查评估委托函》,但自贡市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将罪犯余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导致案件办理陷入了僵局。 因社区矫正机构拒绝接受的理由与监狱掌握的情况有较大出入,如就此终止办理,将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也会给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为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进一步主动作为,核实情况,加强沟通,加大协调。 监狱成立了专门工作组赶赴自贡市荣县与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多次协调,并与罪犯余某某母亲及村干部进行了座谈沟通。了解地方相关部门的主要顾虑:一是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时间不长,配套制度及政策尚不完善,地方社区矫正部门编制和人员与实际工作需求严重不匹配;二是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回到社区后,不遵守相关制度,政府、公安、司法等直接管理责任人面临严峻的追责压力;三是社区不同部门对矫正对象在狱内的改造表现与家庭情况等信息掌握不一致,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评判不同。监狱工作组首先对地方各部门存在的客观困难表示理解。一方面通报了罪犯余某某在监狱的改造表现,宣讲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阐明了监狱拟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义;另一方面由罪犯余某某的亲属向社区矫正机构作出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的书面承诺,同时联系村组负责人主动出具了配合监管的书面承诺。最终在多方信任的基础上达成了同意将其纳入社区落实监管的共识,并作出罪犯余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作出提请对罪犯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罪犯余某某假释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检察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罪犯余某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变更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裁定,认为罪犯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决定对罪犯余某某予以假释。余某某假释释放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表现良好,正常刑满,并能通过自食其力、用辛勤的劳动回报社会及家人。该案的成功办理,确保了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实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监,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实际举措。 监狱在办理案件中注重沟通,与地方共建“对接机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并重的要求,积极作为,主动走访核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罪犯能依法假释,也为监狱与地方建立常态长效的“刑罚执行联席对接机制”积累了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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