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8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15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临川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临川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临川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委派其居住地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18日经临川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19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22日,临川区司法局收到了临川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23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31日,陈某到临川区司法局报到。临川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陈某的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临川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纳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抓住接收入矫的时机进行前期教育将为今后的教育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本案例中,司法所从审前调查开始介入,规范组织入矫宣告,做好首次谈话教育,使罪犯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增强服从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自觉性,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