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上海市嘉定区方泰星光五金厂厂长,上海市嘉定区人,居住在上海市嘉定区方泰乡星光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1月30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7680元(个人部分为33840元,判决后,李某某家属已代为支付20000元,剩余13840元)。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作出(2000)琼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0年12月27日分流至海南省三江监狱二监区服刑。于2003年5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5年11月25日至2013年6月28日先后5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7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8日止。2014年7月8日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3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三江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假释案件。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罪犯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执行刑期已超过十三年,服刑期间主动缴纳剩余的13840元赔偿金,财产性判项已完全履行。该犯最后一次减刑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减刑后剩余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截止目前减刑间隔时间九个月。依据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出具的关于罪犯李某某假释《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了解到,该犯母亲李月英,85岁;女儿李燕,35岁,就职上海汇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女婿林建华,40岁,就职安亭二手车交易市场。当地社保局证明女儿李燕已为李某某办理社保,每月可领取1200元人民币。其所处社区及派出所认为该犯具备在该辖区开展社区矫正条件,村委干部及周围邻居反映该犯平时表现良好,未发现有不良嗜好等问题,愿意接纳该犯回归社会,并表示能够负责该犯的监管教育工作。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同意接收并监管罪犯李某某。综合各方面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会议认为罪犯李某某假释后有固定经济来源,有固定居所,其女儿女婿愿意接收,罪犯85岁高龄的母亲也期盼儿子早日归来,社区环境适合开展社区矫治,再犯罪危险性小,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的结果在监区内公式,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7月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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