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6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为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2017年7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2017年9月25日,马某到巴林右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马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2018年2月15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马某定位位置离开巴林右旗范围,出现在巴林左旗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马某并向巴林右旗司法局汇报,巴林右旗司法局核准定位马某的详细位置后,通过与马某亲友通话核实,确认马某不在巴林右旗。在司法局调查后,马某向司法所承认其未经请假就离开居住地、2018年2月15日前往巴林左旗的事实。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马某家人。接到通知后,马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驾车返回。当晚21时,马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 2.对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马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巴林右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给予警告处分。巴林右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旗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日,巴林右旗社区矫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马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马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巴林右旗社区矫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马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马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马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马某未经请假离开巴林右旗后,巴林右旗司法局立即向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马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巴林右旗司法局邀请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马某的警告送达。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对马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马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