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曾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曾某,2019年4月15日通过签订《外卖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入职江西省宜春市安心达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协议约定曾某为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曾某于入职当天开始进行外卖配送任务,入职后被分配在美团外卖朝阳站点,后又被分配到美团外卖广场站点。曾某每天早上6点需到站点通过刷脸或者指纹的方式报到,晚上7点下班,请假或有特殊情况均需队长及站长批准,需遵守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公司于每月15号通过美团点评—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发放工资至曾某中国银行的账户上。2020年10月26日上午9点半,曾某在送餐途中经高士路严重摔跤造成两根肋骨摔断,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至此曾某未在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曾某向宜春市袁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曾某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裁决无法确认曾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驳回了曾某的仲裁请求。曾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后,依法指派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辛律师承办此案。 辛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曾某沟通了解情况,对劳动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的研判,认为曾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4月2日,曾某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辩称曾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有二:一是曾某与其签订的《外送配送业务承包协议》是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关系,属承揽合同;二是曾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 辛律师不同意公司的答辩意见,提出公司为宜春市袁州区范围内美团外卖代理商,从人身从属性上看,公司通过“美团骑手”应用程序对其员工进行管理,曾某须通过该应用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区域考勤签到,并按时参加站点组织的工作例会,且公司对曾某等员工进行统一的奖惩管理,并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送餐规章制度》;从组织从属性看,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站点名称与曾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及地点一致,且公司为曾某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证明曾某受公司组织且公司承担劳动风险,公司统一配发标识明显的“美团外卖”工作服、安全头盔、送餐箱等,为曾某完成外卖配送工作提供了工具;从经济从属性看,曾某的工资由公司进行核算后,委托“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统一发放。因此,曾某与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虽然曾某与公司之间签订《外卖配送业务承包协议》,但其中第二条约定乙方(曾某)应认真履行甲方(公司)下单的配送指令以及遵守公司制定的外卖配送守则、安全操作规则等约定,据此可以认定,曾某与公司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其虽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该合同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实质,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曾某与公司均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曾某作为全职在公司工作的骑手,公司通过美团APP系统向曾某派送订单,曾某从事订单配送工作,相关服务属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对曾某的出勤进行了管理及激励,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据此作出判决,确认曾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外卖市场的火热,外卖骑手的队伍不断壮大,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或规避风险,往往不和外卖员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外卖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导致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后索赔困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应当结合实际用工关系,从行为的本质认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本案中,法援律师从曾某既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培训及各项工作安排,又通过劳动向公司换取报酬等方面收集证据,进行法律分析,认为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实质,最终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切实维护了曾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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