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8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2015年2月20日,刘某某到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报到,由乌里雅斯太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东乌旗司法局于2016年5月5日为刘某某佩戴了定位手环并发放了定位手机,对其进行实时监控。 2016年7月28日,刘某某在未经批准甚至未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东乌旗,前往位于锡林浩特市的锡盟蒙医医院做肠息肉手术,并且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私自强拆定位手环,故意丢弃定位手机、手环,逃避监控,且8月份也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报告。 2.司法所通过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刘某某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外地,并私自强拆定位手环,故意丢弃定位手机和手环,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10月9日,东乌旗司法局乌里雅斯太镇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东乌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6年10月14日,东乌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东乌旗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提请东乌旗公安局对刘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2016年10月17日,东乌旗公安局在对刘某某进行调查后做出了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东乌旗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由东乌旗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6年10月31日,东乌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刘某某进行了回访,从回访的结果上看,其态度有了很大转变,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告。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东乌旗司法局在依法提请治安处罚的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在向公安机关提请治安处罚的同时将法律文书抄送东乌旗人民检察院,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向此次案件的办案人员了解了相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案是东乌旗首例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利用本案例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了很强的震慑作用。

【小结】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是介于警告与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之间的惩戒手段,如何把握好尺度是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必修课,在尽量体现人性化、避免社区服刑人员重回高墙的基础上,应对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治安处罚,保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及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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