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文盲,因故意伤害罪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16日以(2011)怒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09月03日至2020年09月02日止,于2011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共减刑2次合计减刑1年零6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间隔期满后,罪犯本人提出假释申请,经监区初步研究,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刑期过半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按规定向刑罚执行科提请初审,刑罚执行科根据罪犯档案资料,从犯罪手段、原判刑期、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情节考虑,认为该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启动假释程序。 怒江州兰坪县司法局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同意罪犯刘某某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见。 经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公示期间无异议,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在审查期间找该犯谈话教育,并向责任警了解情况,发现该犯注册年龄为62岁,其实际真实年龄已达到72岁,入监以来一直患有疾病且久治不愈,加上年龄偏大,生活难以自理,死亡风险较大,遂决定监区补充材料,由监狱医院出具病情资料充实卷宗内容,同时考察了该犯出监后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来源问题,确保该犯出监后有监护人,有固定居住场所。将上述情况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驻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期间均无异议,决定提请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无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有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2日止。 2017年9月30日裁定书送达监狱,监狱提前与家属联系,于送达当天依法办理出监手续,由保证人接回。罪犯出监前,教育改造科对罪犯做出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包括假释后择业意向、服刑期间特殊情况及帮教建议、危险性评估等),刑罚执行科将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录入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罪犯出监后,监区及时将罪犯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执法文书材料寄送到辖区司法行政机关, 该犯出监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