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37年6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内蒙古集宁市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3月11日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多次获减刑奖励:2004年7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2007年1月22日减刑八个月;2009年11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12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虽患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药疹、心律失常、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腔隙性脑梗死、脊柱后凸等病,但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12年10月、2013年8月二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晋高法[2012]142号)规定,监狱同该犯居住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女儿张某某取得联系,其女愿意照顾该犯假释后的生活,保证该犯假释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并签署承诺书。2013年7月31日监狱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寄发《拟假释服刑人员委托调查函》((2013)临监委函字第(7号)),征求该社区意见,2013年8月22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回函同意对罪犯张某某假释后适用社区矫正。2013年9月12日罪犯张某某所在监区依据《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办法》从主体情况、心理因素、主观恶性、改造表现、社区调查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综合评估,评估得分为24.3分,认定该犯为低风险,没有再犯罪危险,并提出假释建议。2013年9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查,建议对该犯假释。2013年9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进行评审,建议假释,并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有异议。2013年9月29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2013年10月8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回复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某某假释。2013年10月9日山西省临汾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进行评定,建议对该犯假释。2013年10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来监对罪犯张某某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同意假释意见。随后,监狱将罪犯张某某假释案卷及检察机关意见一并呈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0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监对罪犯张某某回访,全面了解该犯服刑情况、家庭情况等。2013年12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年老多病,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裁定假释。当日,监狱派员随同其女张某某将张某某交付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本案中,罪犯张某某,76岁,年老多病,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家人接收且生活有着落,对其假释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体现,合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