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底,郑某入职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办公室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9年2月28日起,经与公司协商,郑某被调岗至仓库管理员岗位;公司为此按月向其发放2600元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此时,双方原劳动合同期限早已届满,且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因经营不善,一度出现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直接导致公司处于半停工停产状态。在此期间,公司只能安排部分人员上岗,而郑某则处于公司有事随叫随到的工作状态。2021年5月,公司行政负责人电话通知郑某,要求其来公司签署主动离职合同书,言称要将其辞退,且不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遭到郑某拒绝,造成纠纷。 为此,2021年5月8日,郑某向奉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是请求依法裁决公司:1、支付2020年3月至12月工资26000元;2、补缴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3、支付申请人入职6年的经济补偿15600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辩或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2021年8月30日,仲裁委员会以奉劳人仲字[2021]第XX号作出仲裁裁决:1、由公司向郑某支付2020年3月至12月应付未付工资22858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郑某不服该仲裁裁决。 因家庭经济困难,郑某于2021年9月17日来到宜春市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县法律援助中心能够帮助她。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郑某的情况符合《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西秦风(奉新)律师事务所喻子雨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情进行了初步了解,并通过检索企业信息,发现公司已被起诉立案近百起。于是立即约见郑某,与之沟通案情。承办律师认为:上次仲裁中,仲裁委不支持郑某补缴社保费用和支付经济补偿,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解释和对地方高院的答复,诉请补缴社保费用的,法院不予受理;二是因为在庭审中,郑某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从而不予支持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现如今,鉴于公司经营惨淡,建议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考虑到公司已诉累繁重,以防最终耗时耗力耗费和判决的不确定性,最终,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商榷,确定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思路,以争取郑某合法利益的最大化。鉴于此,承办律师马上书写起诉状,带郑某到法院起诉,向法院诉请公司支付郑某入职6年的经济补偿15600元。当天,承办律师协助郑某办完了所有立案手续。 2021年10月29日,本案如期开庭,虽然在庭前和庭审中承办律师多次表达出同意调解的意愿,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初步调解不成。而且,本次庭审结束后,公司为逃避责任,拖延时间,以莫须有的仲裁裁决书送达问题,向法院起诉撤销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即要求重新审理公司应向郑某支付的2020年3月至12月应付未付工资金额。对此,经奉新县、宜春市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进而不予受理。 与此同时,承办律师从未放弃组织双方调解的援助目标:一是持续跟进、重点关注,积极为受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好受援人的心理安抚工作;二是强化沟通协调,始终保持与法官的高频沟通,通过法官向公司表达调解意愿。最终,在法官的主持协调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郑某同意撤回支付经济补偿的起诉,而公司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8000元,并认可仲裁裁决确定的未付工资事项,自愿遵照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通过调解,融合双方的关系,郑某最终拿到了满意的经济补偿,也对承办律师的倾情调解表示真挚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解决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郑某作为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受理并指派律师介入。法律援助律师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从法律上、心理上实现“步步为赢”的目标,变不可能为可能。双方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也是法官乐于看到的结果,加大对涉企案件的调解力度,帮助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及时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民生司法保障明显得到强化。承办律师充分运用劳动法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通过高频沟通、晓以利害,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