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9日19时许,冯某某家人在其家中,因黄某某在两屋间空地摆放晾衣架一事与黄某某及其家人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冯某某及其家人将黄某某家两人打伤,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某某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情况】

2017年2月22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受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黄某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接到委托后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通知被鉴定人带齐资料到中心接受司法鉴定人检验。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作业指导书对被鉴定人黄某某进行检验,通过阅2015年8月21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CT片(13215号)显示:右第6肋骨皮质不连续;2017年3月22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在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方代表共同陪同下,到时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科查看该院影像片,可见2015年8月21日CT片(片号2015-13215)中双侧第6肋骨皮质不连续,未见移位。 根据所提供的影像片、病历资料及法医检验所见:被鉴定人黄某某2015年8月19日外伤后存在双侧第6肋不完全性骨折,以上损伤诊断成立;根据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科存档影像资料,被鉴定人黄某某伤后于2015年8月21日所拍摄CT片中可见双侧第6肋骨皮质不连续,该影像特征为双侧第6肋骨折(不完全性)征象。符合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肋骨骨折2处以上”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据此,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了。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4月15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收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余雄飞于2017年5月4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余雄飞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身份证、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7年5月4日,鉴定人余雄飞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余雄飞详细解释了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并就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1. 关于被鉴定人黄某某的原发性损伤 根据检验所见及所提供的影像片和医院影像科存档影像资料,被鉴定人黄某某2015年8月19日外伤后存在双侧第6肋不完全性骨折,以上损伤诊断成立。 2. 关于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 根据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科存档影像资料,被鉴定人黄某某伤后于2015年8月21日所拍摄CT片中可见双侧第6肋骨皮质不连续,该影像特征为双侧第6肋骨折(不完全性)征象。符合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款“肋骨骨折2处以上”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人对我中心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方代理人提出:受害人为二根肋骨不完全骨折,该情况不符合骨折的诊断标准,所以不应鉴定为轻伤二级。鉴定人余雄飞详细阐明了鉴定依据:有关“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二级,并没有要求骨折一定要是完全性或者粉碎性,而不完全骨折亦是骨折的一种类型,故2处不完全骨折亦是符合该条款在损伤程度分级标准的。如对骨折有特殊要求,标准中均加以了特别说明,如5.1.3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5.2.4o“鼻骨粉碎性骨折”;5.9.3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5.9.4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5.10.4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等。 鉴定人审阅出庭笔录后签字退庭。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2017年5月17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赣XXX刑中采信了本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法定程序,系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客观的科学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未造成轻伤二级伤害后果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方后提出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