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蔡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蔡某,男,1982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丽水市某县。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9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某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2017年10月16日,蔡某到丽水市某县司法局报到,由该局乡镇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蔡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与家人关系不融洽,获假释后,在工作选择上眼高手低,怕吃苦,再加上没有特长和技能,自身思想上也不够重视,整天无所事事待业在家。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也没有长远的打算,日常开支以四处借钱维持,有借无还,导致债台高累,存在着较大的再犯罪风险,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矫正迫在眉睫。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情况 在对蔡某开展一段时间的矫正后,蔡某的生活现状及各类问题的集中爆发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重视。为及时消除潜在的监管隐患,工作人员对蔡某监护人、所在村村干部、辖区派出所、居所周边邻居等进行走访,详细了解核实蔡某各方面情况。后经社区矫正小组,各成员分析讨论,综合考虑蔡某属于假释人员,从高墙内到社区中,难免会有一个适应周期,再加上其没有一技之长,与家庭成员间关系也较为紧张,法纪意识较为淡薄等综合因素,对蔡某实施教育矫正,因遵循教育引导、帮扶挽救的方针。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针对蔡某的矫正方案,重点为:加强走访频率,密切掌握蔡某思想动态、行动轨迹、社会交际等相关情况,引导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和日常生活监督,帮助其尽快适应社会生活。加强个别谈话的频率,从人生自由、家庭和谐、个人成就等多方面着手,抓好经常性的心理疏导和认知教育,并对蔡某进行就业指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尽快找到工作;加强社区服务的频率,组织其参加多种形势的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根据分类矫正相关要求,结合某县实施教育矫正现状,司法所重点对蔡某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在集中教育方面,每月开展一次以“修心教育”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全国自强模范代表励志故事、“浙江好人”代表爱心帮扶事迹、《论语》心得、《道德经》、一封家书、修心主题微电影等以“爱”为核心的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和鼓励蔡某投身文明创建和社会支愿服务等活动。同时,运用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在线学习系统对蔡某进行法治和道德教育,促使蔡某真正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改过,转变不劳而获的思想,重新融入社会。在个别谈话教育上,针对蔡某无工作和负债的问题,工作人员经常性对蔡某进行谈心谈话,对蔡某欠债不还的问题进行训诫,并根据蔡某意向,介绍其去当地工厂工作。同时,加强走访的频率,深入了解蔡某的生活习惯、思想动态和有无违法违规的情况。要求其监护人负起监管责任,对蔡某的日常行为要严格要求,对蔡某的异常行为或极端想法要第一时间报告司法所。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在监狱生活五年的蔡某,思想和认知与社会脱节,加之寻找工作不顺,产生了消极的思想。为此,司法所每月组织蔡某到某镇环卫所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公益组织“周某某帮忙团”和“众心志愿者协会”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念,以“修心”教育促其“修身”行为矫正。 (四)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针对蔡某目前的思想和生活状态,司法所所长运用“五步调解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择之以法,步步打开扎根于蔡某内心深处的心结,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同时,通过普法集中教育、典型案例学习、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告知借钱不还的法律后果,从而改变其以前的依靠四处借钱生活、懒散、好玩的不良习惯。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组长,辖区民警、村干部、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蔡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监督管理。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矫正小组按照宣告程序对蔡某进行入矫宣告,再由矫正小组讨论制定以教育、感化、帮助为主的矫正方案。每半年召开一次矫正小组讨论会,对蔡某矫正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作出矫正方案调整。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与社会力量协作对其教育引导,定期组织其参与公益组织“周某某帮忙团”和“众心志愿者协会”的公益活动,与县交警队合作安排其参与交通秩序引导,与县环卫所合作安排每月8小时的环卫工作。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律师、自强模范、劳动模范、国学教授等开展教育讲座,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蔡某进行法律常识、个人品德、就业创业等教育学习,促其“修心、修行、修性、修省”,使其成为遵规守纪、品格健康、积极向上的守法公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蔡某品性和习惯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塑。工作上,蔡某从工厂辞职后在某县的一家咖啡厅找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通过工作赚来的钱慢慢的去偿还债务,生活也逐步的走上了正轨。思想上,经过司法所近一年的教育和帮扶,蔡某对自身现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体会到了行善的意义,感受到世界仍充满阳光,遵纪守法意识、人生价值观念均有所提升。行动上,在2018年8月2日,一辆缓慢启动的汽车撞倒了一名儿童,但司机并未察觉,站在马路对面的蔡某目睹了这一幕,蔡某不顾自身安危冲过川流不息的马路用身体挡在车前,逼停了继续行使的汽车,防止了汽车对儿童的进一步伤害。见儿童双脚已被汽车前轮压伤,蔡某立即打车将其送医院救治。事后儿童父母多方寻到蔡某并送上锦旗以表示感谢。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按照浙江省《关于在全省社区服刑人员中部署开展修心教育活动的指导性意见》大力开展形式多种多样的“修心”教育。通过“修心”教育滋润社区服刑人员的内心、唤醒内心深处的“善性”,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爱心”“孝心”“善心”和“信心”。使其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和教育,引导和鼓励社区服刑人员投身文明创建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活动,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公民意识和道德观念。通过不断创新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理念、思路、机制、方法和措施,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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