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捕前无业,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2月9日送前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9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09年11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3月20日减刑二年,2014年4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2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五分监区召开拟假释罪犯评估会,对罪犯张某某的拟提请假释案件进行了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经评估罪犯张某某的《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分数为37分,分监区认为罪犯经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属于低风险,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上报罪犯张某某的假释评估意见。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评审,罪犯张某某拟假释评估材料齐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分数计算准确,收到了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分监区对罪犯张某某的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意见。 2016年3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五分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建议假释案件,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综合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分监区认为罪犯张某某的建议假释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实体和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履行了民事赔偿的财产性判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时适用一般条件假释的条款,经分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罪犯张某某建议假释。 五分监区将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分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罪犯张某某无再犯罪风险,同意分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罪犯张某某的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将罪犯张某某的建议假释案件移送法院后,罪犯张某某案件的被害人的亲属向检察院反映对张某某的假释有异议,后经检察院调查被害人的母亲、妹妹均不谅解罪犯张某某,不同意罪犯张某某的假释,并向监狱提供了相关的书证材料,建议监狱撤销罪犯张某某的假释意见。监狱对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并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调查了解,罪犯张某某在履行民事赔偿中不积极、不主动,与被害人的矛盾未彻底化解,被害人亲属不谅解罪犯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不排除罪犯张某某假释后与被害人的亲属发生矛盾,存在再犯罪的风险。经监狱研究决定,认为对罪犯张某某的建议假释不当,向法院移送了“建议撤销罪犯张某某的假释意见”,并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意见,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意监狱对罪犯张某某的撤销假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