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葛某于2021年3月13日早上,在家里用手掐其祖母周某(被害人)的脖子,再用塑料棍子打其头部,用脚跺其胸口,至其祖母死亡,之后葛某在自己房间点着稻草,独自外出,后在田埂上睡着,随即被赶来的警方在田埂上将其抓获。警方调查发现,被鉴定人于2-3年前就有怪异言行,案发前异常行为加重,加之其母亲为精神病患者,故怀疑葛某本次作案可能有精神方面问题,现警方特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葛某杀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阅读分析卷宗笔录和相关书证资料,行相关心理量表测查,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葛某进行精神检查。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鉴定人葛某,男,现年19岁,大专在读,未婚,独子。母孕期无特殊,自幼生长发育无特殊,学习成绩一般,初三毕业就读职高,现进入大专阶段(数控专业),性格内向木讷,老实,少与人接触。葛某在12岁以后,表现与同龄人不一样,孤僻,不与村民交往,特别近2、3年,更加不正常,无缘无故说些奇怪的话,手脚乱舞,走路时身子歪斜,有时整个下午躺在墙角的空地上睡,叫不醒,也不理睬人。作案前半月左右即辍学,案发前3-4天,神情古怪,有一次还站在马路中间双手张开,拦截汽车而被旁人拖开,家人见其发呆,无故发笑,问其为何也不解释;近一年来,其姑姑发现他在网上网购了三个橡胶人(性自慰用品),问其原因也不解释;否认有高热、抽搐、昏迷等重大躯体疾病史,否认手术、骨折、药敏史,否认肝炎、结核等重大传染病史,否认吸食毒品史。平时饮食可,二便能自理,个人卫生料理可。 其母亲早年即患精神疾病,曾在精神专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父母于2016年正式离婚,母亲离婚后即被被鉴定人舅舅接回娘家后再未返回,父亲在广东另行成家,较少返回老家,平时偶尔电话联系,寄些生活费回家,葛某自幼跟着祖父母长大,几年前祖父因病去逝,至案发前几年以来,其一直跟着祖母生活,家庭经济困难,属贫困户,有阳性精神病家族史。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在警方陪同下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完整。年貌相符,衣着适时尚整,对环境无陌生恐惧感,交谈接触显被动,多问少答,但口齿尚清,语速、语量适中,对答偶有不切题,可测及现实解体症,存在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存在思维被洞悉、被控制体验,可疑存在幻听,鉴定时其有唇动,有自语表现,但问其讲什么,则不作答;注意力偶有不集中,无智力障碍,其计算能力正常,对一般常识了解,并能正确回答,理解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均无异常;情感反应不适切;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对自己的病态表现缺乏认识,无自知力;存在怪异动作,鉴定时,其做抓空气动作,呲牙咧嘴、怪叫等,作案时,存在病理性激情发作,对今后生活无计划,意志活动减退。能正确回答自己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问:“我们是什么人?”;答:“医生。”;问:“你学什么专业?”答:“数控,没有心思学。”;问:“现在是什么时候?”答:“还没到清明(准确)。”问:“周围安静时会听到什么声音吗?”答:“不会。”;问:“近来感觉周围有什么变化吗?”答:“有,感觉近2个月来周围不正常,周围人的表情不断变化,一会儿高兴,一会儿愤怒,是因为我,我在他们眼中是异类。”;问:“你有什么依据吗?”答:“我没有办法证明,感觉周围人要把我千刀万剐。”(关系妄想);问:“你有没有和他们结仇,或做过什么坏事?”答:“没有结仇,应该做过坏事,我很自私,有好的就自己吃。”;问:“你依据什么感到周围人表情在变化?”答:“我不知道,我分不清自己是不是人,我就不是人,感觉我就不应该在这个世界上。”;问:“这种变化多久了?”答:“就是那件事(杀死奶奶)发生前几天。”;问:“那这种变化是怎么产生的?”;答:“不知道,我是个什么都不是的东西,我是个人渣,不是人,不算是人,很恶心的东西。”;问:“到底是什么恶心的东西?”答:“我不知道,(语音逐渐变大,似乎很气愤,同时双手向下抓空气状,并跺脚)禽兽,杂碎。”(怪异动作);问:“你和大家有什么不同吗?”答:“我感觉自己和周围人不一样,我和他们的思想不一样,一个异类。”;问:“你是怎么判断出来的?”;答:“我看到他们在一起笑,他们看我肯定很怪,我感觉我的思想他们完全知道,我脑子里有病,空白,一坨屎。”;问:“这样的感觉有多久了?”答:“就这些天,我做什么他们都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怎么说。”;问:“你为什么要杀死奶奶?”答:“我感觉他们要杀我,那个时候,我感觉她(指奶奶)有事隐瞒我,一定会杀我,对对对(自己在肯定),她表情怪异(同时自己做出怪异表情,呲牙咧嘴、很凶的样子),行为也不一样,她好像忍了很久,所以担心她会杀我,我就先下手为强。”(被害妄想);问:“她(你奶奶)这种变化多久了?”答:“就这些天,周围人一直在监视我,动作也是针对我,现在我认为她会杀我,随时会杀我。”;问:“她为什么要杀你?”答:“我不知道,就是看到她表情很凶的样子(同时做出皱眉斜视并努力捌嘴的表情),这个样子就是表示她一定会杀我的意思,所以我就先下手杀她。”;问:“你对她哪些东西不理解?”答:“应该是爱我的。”;问:“你当时掐了她的脖子,为什么还要打她?”答:“怕她没死,就是要她死。”;问:“周围人的样子有什么变化?”答:“周围的事物变得好模糊,不是真的一样,那件事之前,周围人一会儿平静,一会儿疯,会开裂,一会儿神秘,愤怒,开心,我分不清到底是什么。”(现实解体症);问:“和你有什么关系吗?”答:“有,我有什么想法,他们就有变化,一会儿要害我一会儿又害怕我,周围所有人都这样。”(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问:“为什么说自己不是人?”答:“这几天我在看守所觉得,我感觉自己的人生就是被安排的,不管做什么都反抗不了,被神秘的人控制,(尖叫)被人控制是我的身体要这样,很恐怖的,我的思想(被鉴定人嘎然而止不说了)”(被控制体验)。问:“你杀奶奶的时候有没有人控制你或命令你这样做?”答:“不知道,没有。”问:“你妈妈的情况?”答:“我知道,她和我一样自私,对我奶奶各种打骂,好吃懒做,不理解我到底怎么样,小学二年级就在我身边,我是不是和她一样,如果没有我怎么会在这里?”;问:“我们这些人会害你吗?”答:“会,你们会拿我做实验,做解剖。”(被害妄想);问:“你为什么学狗叫?”答:“我感觉,我不能说,因为我感觉到很恐怖的东西,我理解不了,无法说出来,我不能说,真的不能说,别逼我,要来就来(又再次尖叫)。”(怪异动作)问:“今后有什么打算?”答:“没有打算”…… 有关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检查:问:“你来这的目的是什么?”答:“接受处罚,不是看病。”;问:“你心情如何?”答:“世界要毁灭了,我看到货车都装满了燃料。”;问:“你杀奶奶,当时最直接的原因或动机倒底是什么?”答:“先下手为强啊,她当时的表情样子就是要来杀我,我不可能等死。”;问:“哦,原来你是自保,才动手杀人的?对吗?”答:“对的”;问:“你这样掐死奶奶,做的对吗?”答:“从我的价值观来讲是对的,我现在感觉不对,因为我觉得近几天发生的事感觉周围所有人表情都变化无常,一会儿疯狂,一会儿平静,当时觉得对,现在觉得不对。”;问:“这件事光荣吗?”答:“不光荣,覆水难收,没有后悔的选择,”;问:“犯法了吗?”答:“是,故意杀人。”;问:“怎么处罚呢?”答:“天天被人折磨。”;问:“你杀奶奶的想法有多久了?”答:“突然产生的。”(病理性激情发作);问:“你在杀人后想逃跑吗?”答:“没有,没想过,我随便在外面走一走,我醒来后就发现警察在边上。”;问:“你想过警察来抓你吗?”答:“没想过,我一直在想很多事情,世界毁灭。”;问:“你为什么放火?”答:“我想死,我又不敢死,杀了奶奶后生活没有依靠了。”;问:“杀了人你可以回家吗?”答:“不可能。”;问:“要坐牢吗,你服吗?”答:“要,永远,我不服,但要接受处罚责任。”;问:“你后悔吗?”答:“不后悔,一点都不后悔,真的。”;问:“你回去还会做这样杀人的事吗?”答:“不会,但我不能保证。”;问:“你有罪吗?要枪毙吗?”答:“我有罪,生不如死,不要枪毙,坐牢很长很长时间。”;问:“你现在想奶奶吗?”答:“我会梦到她拿刀来杀我。”;问:“你为什么要撕掉钱?”答:“钱包很多油,一定有什么秘密,别逼我了,要来的就来吧,我不想再杀人,但我不能保证(又高声尖叫)。”;问:“奶奶不在了,你心情怎么样?”答:“不伤心,不自责,我就是害怕。”(情感不协调);问:“你害怕什么?”答:“害怕她会来杀我吧,会来报仇。”;问:“奶奶爱你吗?”答:“爱的。”… 整个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能被动配合,对作案经过能详细回忆,与案卷记载完全一致,未见故意掩饰及伪装现象。 2.体格检查:体检无明显异常发现。 3.其他检查:鉴定时对被鉴定人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测评得分52分;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测评得分21分,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测评得分10分,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10分。行心、脑电图检查结果均正常,颅脑CT检查,结果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分析 综上可知,被鉴定人葛某为一名19岁的男性在校大专生,自幼生长发育正常,智能正常,性格显内向孤僻,有阳性精神疾病家族史。其自12-13岁左右,无明显诱因,村里人就明显感觉他与同龄人不一样,更孤僻,内向,不与人接触交流,近2-3年以来则明显加重,有时发呆或自笑,甚至出现怪异行为(如大热天躺在墙角长时间晒太阳而不听人劝或有时无故手舞足蹈等),案发前6天,即无故不去上学,案发前3-4天显表情古怪,且出现双手张开站在马路中间拦汽车的怪异行为。鉴定时体检无明显异常,精检:意识清晰,定向力正常,被动交谈接触可,可疑存在幻听(鉴定时其有唇动,有自语表现),测及现实解体症,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及思维被洞悉、被控制体验等症状,存有自语尖叫及怪异动作,作案时为病理性激情发作,情感反应不适切,意志活动减退,无自知力,知情意三者之间明显不协调,现实检验能力明显受损。无智能及记忆障碍,回忆作案过程准确,羁押期间有自言自语、夜眠差、怪叫等行为反常表现,服用奥氮平(每次5mg每日2次)几天后,其病情稍有改善。 鉴定时对其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测评得分52分,提示: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测评得分21分,提示:其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损;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测评得分10分,提示:其社会功能重度受损;其颅脑CT、心、脑电图检查结果均正常。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有关标准,无论从病程标准、症状标准及严重程度标准来对照分析,被鉴定人均符合精神分裂症(未定型)的诊断,诊断编码:20.5,作案及鉴定检查时,均处于其所患疾病的发病期。 排除诊断:1.因其无脑外伤病史及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史,颅脑CT及脑电图检查均正常,既往无癫痫病史,无记忆及智能,因此,可明显排除脑器质性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2.虽然被鉴定人在精神检查中谈到自己什么也不是,是个人渣,似乎自我评价过低,但无明显情绪低落表现,且情感反应明显不适切,也未见明显“情感高涨,思维奔逸/迟缓,及活动明显增多/减少”等情感症状群,因此,也不支持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被鉴定人葛某为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及鉴定检查时,均处于其所患疾病的发病期。 案发前,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其在病态妄想的支配下,突然感到“奶奶就是来杀我的”,于是在“出于自保,不可能等死,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秧”的病态逻辑支配下,突然产生病理性激情而下手作案,其作案动机明显是病态的,且脱离现实,荒谬离奇,其杀奶奶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令一般常人难以理解。纵观整个案情发生发展过程,作案前,葛某与其奶奶相依为命,奶奶一直照顾他的生活并经济上支持他读书,两人之间并无矛盾纠纷,在旁人看来,其奶奶一直是非常关心并爱护他的,旁人也实在想不通,他为何要杀死奶奶,其作案是毫无正常人可理解的诱因,其作案行为实在是反常;再来分析其作案的特点,作案前,其并无杀奶奶的预谋,其对作案时间、地点及作案工具的选择上,均无事先周密的计划与安排,纯是受精神症状支配,临时起意而突然下手的;作案中,他也是受精神症状的支配,非常担心奶奶真会杀他,而决绝地长时间地紧紧掐住奶奶的脖子,且丝毫不管奶奶给他钱求情或奶奶的挣扎举动,直到用尽自己全身之力至实在无力了才停手,停手后,他还担心奶奶未死,仍捡起奶奶的拐杖猛砸奶奶的头部,见奶奶头破血流仍不管不顾,拐杖打断后,用脚猛踩已躺在地上不能动弹的奶奶的胸口,直至自己判断奶奶确已死亡后才作罢,可见其杀人意志是非常坚定,作案手法也是非常残忍的,就正如被鉴定人在今日鉴定时所讲,当时他就是要奶奶去死,毫无怜悯之心或中途放弃作案之念。作案后,葛某拿稻草在自己住的房间点燃,其用意是想自杀,原因是奶奶死了,自己生活没有依靠了,但其又无自杀的勇气,未等火烧大就公然在大白天穿着刚刚作案的血衣自行走出家门,也不管烧稻草后的烟飘出会被旁人发现之虑,更无销毁杀人证据或伪造杀人现场的行为,其离家走到马路上时,遇到村民也不躲避,且就站在马路中间,见汽车来了也不回避,直到司机骂他并绕开他行驶,鉴定时,他自己也讲,此时他根本没想过要逃跑或自己可能被警方抓住一事,仍满脑子在想“世界毁灭”之类的事情,之后其见村民来围观救火也无所谓,仍缓慢而无目的地徒步而行,且就在其村旁不远的田埂上因疲倦而躺在田埂上睡着了,直到村民报警,其被随后赶来的警察抓获时才醒来,可见,其作案后,毫无正常人作案后通常会有的躲避逃匿或销毁杀人证据的自我保护行为,到案后,也是爽快地对自己杀人作案供认不讳,也毫无抵赖或掩饰行为,以上作案之特点,与正常人杀人作案通常应有之特点明显不同。 今日鉴定检查时,其因服了几天抗精神病药,病情稍有好转,但仍坚称“从我的价值观来讲,当时杀奶奶是对的,现在觉得不对”,其仍坚持认为杀死奶奶是为自保,奶奶不死,他自己就会被奶奶杀死,因此,至今他仍称“一点都不后悔,真的”。鉴定时,他虽称自己是犯了杀人的罪,但不应该枪毙,只要坐很长时间牢而已,且不能保证自己今后不再犯同样杀人的事;撕掉奶奶的钱,是因为觉得钱上有好多油,肯定钱上藏有很多秘密,对自己杀死奶奶一事,既不伤心也不自责,只是觉得害怕已死去的奶奶会来报复他等等,可见鉴定时,即便他已服了几天抗精神病药,其病情稍有好转,但他对杀人一事的罪错性认识仍十分肤浅,仅仅能知道杀人一事不对要受到坐牢的处罚,对其杀人后要枪毙他,他仍认为是不服的,还不能保证今后不再犯(同样杀人的事),且一点都不后悔,以上均充分说明,其对本次杀人作案的是非对错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罪错性认识,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作案时其现实检验能力明显受损,其受妄想支配下而产生的病理性激情时作案,自我控制能力也严重受损。鉴定时,对其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得分10分,提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在本案中,被鉴定人葛某作案时意识清晰,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其在妄想支配下的杀人作案动机完全是病态的,作案时,其现实检验能力明显受损,其对杀人作案的是非对错及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罪错性认识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作案时其自我控制能力也严重受损,因此,我们评定被鉴定人葛某在本案中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医学诊断及建议: 1.被鉴定人葛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诊断编码20.5。作案及鉴定检查时,均处于其所患疾病的发病期。 2.有关建议:建议住院治疗。 (二)责任能力:对本次作案,被鉴定人葛某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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