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吴某某,女,198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2020年6月3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2020年6月16日,吴某某到靖安县司法局入矫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2月4日,受委托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吴某某正在安义县,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与吴某某联系,吴某某承认其正在安义县,将立刻返回靖安并到司法所报道。 2021年2月4日下午,吴某某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吴某某称家里装修需要买玻璃,听说安义有家工厂的玻璃便宜且质量好,在明知不能离开靖安县的情况下,怀着侥幸心理与其老公开车前往安义。司法所最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重新强调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靖安县司法局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吴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事宜。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吴某某在明知不得离开靖安县的情况下,故意离开限制区域前往安义县,情节严重,应给以训诫。 (二)给与训诫情况 2021年2月8日,执行地司法所提请靖安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给予训诫的处罚。靖安县司法局进行集体评议后,作出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2月9日,执行地司法所联合矫正小组成员将训诫决定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并谈话教育。 (四)训诫的效果情况 经过此次训诫处罚后,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有较明显改变:能认识到其所犯的错误,自觉服从受委托的司法所管理,能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铁窗外生活。 (五)提请给予训诫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吴某某下达训诫决定书之后,县司法局将审批表、训诫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检察院,并向检察院说明相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将吴某某的案例在全县各司法所进行通报,要求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提高遵规守纪意识,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自觉接受教育管理,成为遵纪守法、有益于社会的人。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吴某某训诫处罚。在工作实践中,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抱着侥幸的心理违反矫正人员外出规定,吴某某事件发生后,县司法局要求受委托的司法所加强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心岸”APP等方式核查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越界,确保监管“无死角”,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