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宜兴市某村村民孙某与妻子胡某来到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调解老两口与两个儿子之间的赡养纠纷。孙某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已出嫁。1993年孙某的小儿子孙某甲结婚,孙家在同一年进行了分家。分家时各方商定,孙某与妻子胡某与孙某甲一起居住,孙某与胡某的两间楼房归孙某甲。最近孙某甲的儿子要结婚,由于家里的房间不够住,孙某甲便要求孙某与胡某到大儿子孙某乙家居住,而孙某乙以当时分家时没有得到财产为由,不同意两位老人到他家住。为此孙某到村委反映情况,要求村委会帮其调解,村委调解了两次,没有成功,于是孙某宜兴市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后,调解员迅速到村里走访了解情况,随后召集孙某、胡某及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到村委调解。调解员先与孙某乙交谈,孙某乙表示,当初分家的时候各方已经商定,孙某与胡某的两间房归孙某甲所有,两位老人一直在孙某甲家居住直至百年,他每个月贴补孙某与胡某200元的生活费。现在两位老人的身体都不好了,不会帮孙某甲干活了,于是就要让两位老人搬到自己家居住,孙某乙表示不同意。调解员再与孙某甲交谈,孙某甲表示,自己的儿子要结婚了,由于家里也没有多少钱,不能给儿子买新房,就想把老房子重新装修一下用于结婚。可是老房子房间不够,就想让孙某与胡某到孙某乙家住,自己每个月贴点生活费给孙某与胡某。 调解员通过初步的了解得知,两个儿子互相推脱都不愿担负赡养责任。于是调解员初步制定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两个儿子各赡养一位老人,第二个方案是孙某与胡某轮流在孙某甲与孙某乙家各住半年。调解员先征求了孙某与胡某的意见,孙某与胡某表示,两人年纪大了不想搬来搬去,折腾不起,还是同意第一个方案。于是调解员开始做孙某甲与孙某乙的工作,向他们讲解了关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通过法律释明工作,让孙某甲、孙某乙明白孝敬老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虐待、遗弃老人更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调解员又讲解了公民道德准则,孝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孝敬老人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世人的唾弃,甚至会影响到下一代找对象和家风的传承。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孙某乙表示同意调解员提出的方案一,孙某甲也表示装修的时候,装一间房间,让老人居住。接下来的问题是谁赡养孙某,谁赡养胡某。由于孙某的身体要比胡某的身体好,孙某平时自己也种种菜,来贴补一下家里的开支,于是孙某甲与孙某乙都想赡养孙某。调解员考虑到孙某乙家的生活条件要比孙某甲家的条件好,于是通过做孙某乙的工作,孙某乙表示愿意赡养胡某,孙某由孙某甲来赡养;同时孙某乙提出,以后胡某由他来赡养,一直到百年,百年后所办的后事的一切费用也由他来承担,孙某甲也表示孙某由他来赡养,直至百年,百年后的后事的一切费用也由他来承担。最后一个问题关于孙某与胡某的存款怎么来分配,孙某提出来,存款由孙某与胡某平均分配,孙某甲与孙某乙均同意,最终三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今后孙某由孙某甲来赡养,胡某由孙某乙来赡养,直至百年,期间的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的费用平均承担。 二、两位老人百年后,孙某所办后事在孙某甲家办理,胡某所办后事在孙某乙家办理,办理后事的钱由各自来承担。 三、孙某与胡某的现有存款由两人平均分配。
【案例点评】
老年人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在我国所占的人口比重逐年增加,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也成多发态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大多数是通过调解解决此类纠纷,也有极少部分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究其原因,是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底线的丧失。我们不仅要提倡“家风”建设,用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对于此类案件的调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是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是因这类案件的自身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细心和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二是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要达成调解协议,但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协议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三是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大多数赡养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但是,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