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叶某,男,1988年12月21日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捕前系青海省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贷部副经理,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15日入监,2013年11月26日送青海省康宁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8月17日,罪犯叶某服刑所在一监区组织全体民警召开会议,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集体研究罪犯叶某提请减刑案,会议一致认为罪犯叶某在一监区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思想教育,改造方向明确,主动维护监管秩序,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在罪犯群体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特别是在对传染病病犯、危重病犯护理上,不怕脏、不怕累、始终按照医务人员和管教民警的要求,及时为病犯翻身、擦洗、接送大小便,做到每半小时查看一次,使病犯得到了精心的护理,加快了康复进程,其突出表现得到了医务人员及管教民警的高度肯定和表扬,受到了同犯的认可,自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先后获得行政表扬三次。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叶某的现实表现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区为该犯提请减刑十个月,并在监区进行了3天公示,未收到其他罪犯和民警的异议。 2015年9月8日,康宁监狱管教科就此案件进行审核,在认真审阅监区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现实改造表现事实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民警集体合议记录等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管教科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犯情研判分析结果,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审核决定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给罪犯叶某提请减刑十个月。管教科依法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5年9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就管教科提出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审会全体成员在审查了此案件全部材料,听取管教科对案件审查初步意见后认为,案件所需材料齐全、规范,使用法律依据充分、有效,管教科审查意见合理,作出同意为罪犯叶某提请减刑十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民警和罪犯的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监狱向检察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函,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我狱提供的减刑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了检察意见:罪犯叶某减刑材料中未发现程序不合法、报减不适当的情况,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时将审查意见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给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同意监狱评审会的意见,并要求监狱管教科按程序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0月2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叶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最终裁定对罪犯叶某减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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