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已婚,户籍地、居住地为江苏省扬中市。2016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矫正期自2016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2016年7月23日,刘某到扬中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刘某自小父母离异,缺少家庭温暖,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丈夫因失业、赌博、借款等原因长期在外。其公公患有精神病,孩子身患疾病。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刘某因孩子无人照顾,刚开始就业意向不强。后发现孩子患病,无力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丈夫又失业,迫切需要一份工作。司法所及时掌握刘某的思想变化,积极引导鼓励,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结合本地特色产业,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提高就业成功率。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司法所积极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联系,帮助刘某及时掌握招聘信息;联合镇社区矫正协会成员单位,对其开展就业双向选择活动。在司法所的推荐下,刘某终于在一家企业上班,月收入近三千元。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入矫之初刘某没有工作,其子患病,巨额的治疗费用让原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还有患有精神病的公公需要照顾,生活非常困难。司法所了解到情况后,特地联系民政部门,为刘某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适度缓解其生活窘境。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刘某家庭困难,司法所特为其申请社区矫正协会专项扶助资金,每逢过年过节,赠送其年货、时令水果等物品,开展“护苗行动”,其子生病住院时,屡次前往看望,送上营养品和救助资金。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小组成员鼓励帮助刘某自学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与其所在村建立紧密联系,定期走访、时刻关注,及时了解刘某生活状况和心理动态。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入矫之初,对刘某心理评估发现其自卑、意志消沉、不愿与人交往。市阳光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定期对其心理疏导。与市“彩虹义工社”对接,结合“新生万里行”项目,鼓励其参加公益服务,关怀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加强人际交往的同时在公益服务中使其感知社会、回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利用社区矫正协会帮扶基金,对刘某进行临时救助,鼓励其渡过难关。 (七)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因案施教,通过“三法一德”教育,促其认罪服法。据其犯罪个案开展个别性法治教育。针对其所犯罪刑,进行法律常识专题教育、个别谈话,帮助其走出认识误区、树立在刑意识。据其矫正情况开展适应性法治教育。结合其矫正表现,开展适应性的法治讲座、以案释法等法治教育活动,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据其综合素养开展普遍性法治教育。通过开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集中教育,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据其行为特征开展差别化道德教育。结合其犯罪特点,加强基本道德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品质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系列帮扶矫正,刘某感受到了社会温暖,重拾生活信心,积极面对生活。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以前不懂什么叫为母则刚,现在懂了,靠人不如靠己,自己要更勤快一点,多加班多挣些工资,照顾家庭,回报社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把准脉、矫其心、正其行、助其立,使刘某对生活充满信心,积极面对未来。社区矫正帮扶措施不能流于形式,要把握问题关键,因案施教、因事施策、因性施治,才能让社区服刑人员感知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