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雪梅(以下所有名字均为化名),女性,1971年6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已婚。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秦梓鑫诉张雪梅(被鉴定人)、李军、刘丽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对张雪梅在2019年8月9日、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现张雪梅丈夫秦梓鑫认为其“精神不正常”,并提供2021年11月1日、11月12日就诊病历,故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鉴定所对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合同评审】 法院委托时,开始委托鉴定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案卷材料提供2021年11月1日、11月12日就诊病历,问其鉴定完后解决什么问题,提到三年前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需要鉴定特定民事行为能力,但申请方担心鉴定不出来,所以鉴定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再召集双方,明确鉴定事项为2019年8月9日、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合同评审时即风险告知,书面要求委托单位补充多方面对刘某某2019年8月9、12日前后时间段的精神状态反映,特别是当时银行转账记录、手机聊天和转账微信、进货单等文证资料。 【资料摘要】 1.案卷提供“张雪梅与李军往来款项记录”(鉴定人对现金金额及用途不作评价),摘录部分如下:2017年11月前,李军向张雪梅有微信、支付宝等转出记录,张雪梅亦向李军微信转账,次数和金额较多;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24日,张雪梅向李军有多次转账;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0日,二人间彼此有多次微信聊天转账等记录印证。 2.案卷提供微信聊天截图,还有部分在2022年3月21日在法庭质证,摘录部分如下:2018年10月14日[张雪梅]那张卡借我用一下吧?我要进货去用行不?先用一下,年前肯定全部到位了……我已经进了20几万货了,这边又是订的货,今年不欠钱了,今年海宁把边一分钱也不欠,全额付款,都要急死我了[李军]两张卡都注销了,都要年费,年费都已经扣了[张雪梅]还要还款的,你怎么能注销的呢,10月25日还要还款的,不能注销的呀;2019年2月27日[张雪梅]泉龙三村的房决定卖掉了吧?再次提醒说声;4月25日[张雪梅]最低还款额够了吧。[李军]够了;8月7日[李军]那泉龙三村的房子怎么说的?[张雪梅]你什么时候有空,我们去解压(抵押)[李军]那他什么时候给钱,我们买房是先给钱,再过户,钱给我,我去解押。8月8日李军上传身份证、房产证等,张雪梅还说要“户口本”“不要那个”,把户主第一页也拍过来,你接一个我儿子电话,139****6299,我儿子说看不清拍清楚一点,你最好接一下我儿子的电话,你们当面说是最好;2019年8月9日12:21[张雪梅]发一个截图、13:44语音,[李军]马上,13:54[张雪梅]来了吗?17:11[李军]截图,“税钱转给你”;[张雪梅]8月9日19:19收到3845.5元、8月12日9:42收款11000元,9:48请收款10元;8月13日17:58[张雪梅]明天上午你一定要去拿房产证哦,要不然一万元到不了,[李军]哦、行,20日回复截图;8月21日[张雪梅]80元请收款,李军收款;8月24日21:23[李军]那我转给你,我没卡号,[张雪梅]当晚21:35表情回应,21:39收款;8月24日[张雪梅]还好了?收到短信了吗?6000-1500=4500;8月26日[张雪梅]在吗?你现在忙吗?2019年9月16日16:00[张雪梅]一个截图,你转过来吧?别人等着呢?16:04[李军]拿给你12万元,还剩2万4千;2019年9月23日张雪梅二笔收款,李军一个回执截图;10月25日彼此有聊天,[张雪梅]我明天放进去,我生病了一星期,没有上班,我想把房子给你了,身体不好,有个被收钱1000元截图;9月27日张雪梅转李军8300元;10月28日21:35[李军]张姐,你说今天来的,今天还来吗?平安电话都快打爆了。2019年10月29日09:34[张雪梅]过几天我把钱还给你。 3.录音证据摘抄(2020年11月22日,本案原被告4人都在场,当时李军找上门要钱,商量偿还信用卡贷款事宜):[张雪梅]“这房子不是我们的,是大儿子拿过来的钱,我也没有钱,真的,我现在看病钱都没有了。你们那个货钱,5万块钱的货,到现在还没卖掉,一件也没处理。你来了之后,我们也凭良心,就是说你当初认识我到现在,既然已经叫律师了,那我也喜欢直来直去的,我现在身体已经死掉一半了,你叫我全部拿我也拿不出来,你说要怎么解决的话,我们就从你第一天认识我开始算起,你拿出来多少钱对吧,你的服装亏掉多少钱?我们两套房子赚多少钱?你让我把这个房子心甘情愿,我花了这么多代价,再把名字去掉,那我们就法院见……那就去卖房子,你们没必要纠结了,该是我的就是我的,该是你的就是你的,你要通过法院,那你去法院起诉我,我自然会到。所以我儿子说的呢‘你图人家赚钱了人家收走了,你这亏钱,让在你一个人账上’,我说人家马上要起诉了,他说‘你起诉好了,你就按照你什么时候拿出多少钱,什么时候投资的,一起算’,我儿子就是这样跟我讲的。我现在真的拿不出来,你去卖好了,该卖多少就卖多少,把你货款拉清了,我又不是不承认,我现在是拿不出来,你就是银行叫我拿,我也没办法。我银行现在欠30万,我去年到现在,就从你们开始做生意到现在,我都没有赚到钱,我跟你说真心话。那套房子正好你也转我10万,等于就是借的,所以你要平衡,这不是卖,就是说你的名字和我的名字。你叫我把名字去掉,我是真的不愿意,为什么呢,我万一等到拆迁,我还有个小小的机会,这是国家给我钱。就像上次拆迁的时候,人家就拿了二套,它就是两个名字在里面。如果这套房子去掉的话,你要一次性还清,不可能你维持这样一直还得,因为卖房是现金,过完户之后,你走那个平安算多少钱,截止到哪一天。从现在一次性还清还要多少钱?(刘:还要14万,你把这个钱还了,我前面的20几万,我不急着让你还,你说你皮草亏了,又没要你一分钱利息)我想想办法。现在如果不卖的情况下,那个套房子如果在3年不拆,这3年的租金我全部归你了……那个5号线就从那边过,你也不看看规划图,它地铁规划图出来,它必拆的。我要不是没钱,我也不会把我的金银首饰当掉,你借借嘛,你帮着借借嘛,先还掉嘛,15万,那你底下我的名字去掉了呀,我给你写东西,通过律师写东西,好不好,你给我借一下,我到4、5月份,把那个孙蒋房子卖掉了,我就给你,你之前不是表姐借个5万,那里借个5万,凑凑嘛。 4.摘录李军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张雪梅的“民事起诉状”(2021年2月*日):2019年8月,(被告)张雪梅因征信问题,不能贷款,遂找原告帮忙,以原告的名义帮她向银行贷款,之后原告向平安银行贷款了19.4万元,并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告汇款5万元、8月30日汇款5万元、9月5日汇款1万元、9月12日汇款1万元、9月26日汇款2.4万元,共计向被告汇款14.4万元,差额5万元……无奈起诉至法院。 5.摘录张雪梅的“答辩状”(2021年7月29日):“我与李军是在其经营的**烤鱼馆里就餐时认识,后来成为好朋友。我在招商城南大楼三楼**皮草城经营皮草生意,档口*9、*0、*1号……我便协助她从别人那里转让了同楼层*7号档口,以及后续的进货、请员工等。2017年10月份前后,她的店开张,我也不时提供帮助。不料当年行情不好,大家生意都差,她的店铺只开了三个月便支撑不下去了,关门停业了。但我仍然想坚持开下去,搏一把。她将其存货交我代其销售,她担心她的货物卖掉后拿不到钱,我就将泉龙三村的房屋抵押给她,让她放心。后来谁想她竟赖上我了,不但把售出的货款给拿走,对卖不掉的货还想全部强加给我,转移她自己的风险,至今她还有货在我这边不拿走。2019年8月份,我也因生意没有好转,无钱支付招商城房租,为处理各自存货、为了双方的利益,我跟她商量让她解除抵押我好卖掉房子支持房租,否则就关店不做了,这样大家两败俱伤。后来她说她赚钱不容易,现在赔钱了,让我不要卖房子,把房子过户给她,她贷款用于支付招商城房租。因当时双方关系较好,她是外地的。又比我小,平时姐妹相称,而我投资的房子也比较多,情况比她好一点,我就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她,象征性收了1万块钱,想着等生意做起来大家的货都卖掉挣到钱了双方再来谈,多一点少一点无所调。后来她贷款,并将其中的14.4万元交给我用来付房租,我本指望再干一年能挣到钱,不料生意越来越差,最终也关门了。在此期间,她见情况不妙,便想方设法坑我,到店里及我家里闹,让我来承担她的全部损失。真是好心没好报。我与我丈夫是再婚家庭,这套房子是2017年8月份的时候买的,当时是我方全部出资,根本没有李军的任何出资,与她无关。我把房子抵押以及过户给李军的时候,都没有跟秦梓鑫提到过半句,我也根本没有收到过她十万元购物款。以上就是我卖房给李军的全部经过,我现因家庭原因、身体及精神状况都不佳,为免见到她再受精神刺激,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恳请谅解。答辩人张雪梅手签名。” 6.摘录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2021年9月9日):(张雪梅未到庭)(被告二三)房屋是被告一[张雪梅]的名字,过户的时候手续都是齐全的,过户也是被告一的儿子经手的。”(电话被告一张雪梅)张雪梅陈述内容17行“2017年8月海宁进货,16年被告二三就让我带他们做皮草生意,6月是付款时间,我卡里转出去22万,转给海宁老板,自己进了50多万的货,同一时间我银行卡转出去大概60多万左右,农*房子被告三自己刷卡的,没有给钱我,泉龙的房子都在店里说,微信也有,庭后提供银行卡流水和微信记录。” 7.摘录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2021年11月25日):(张雪梅未到庭)提供录音的文字整理资料(秦梓鑫方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对文字整理资料有异议,同上次开庭)。2019年8月9日网签,8月12日过户至被告二三,目前该房产无抵押、无贷款。[秦梓鑫]“2017年3、4月,张雪梅跟我说,农*是张雪梅和被告二两人的名字,被告二出了20几万,泉龙是之后买的,名字是张雪梅一人的,农*的房子我住到19年年底,我19年年底搬掉后,张雪梅说出租,租金和被告二分租金,20年我也偶尔去看看,那是还是空的。”[被告二三]“农*的房子,因为张雪梅用我的信用贷款几十万没有能力归还,提出把房子作价80万给我们还这个贷款,所有手续是张雪梅儿子在处理,我们只是去签字”。[秦梓鑫]“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正值张雪梅因经营皮草店有求于被告,向被告借款的时间……” 8.摘录无锡市**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2021年11月30日):(你邮寄来院的答辩状是否你所书写?)[张雪梅]“我请律师写的,字是我写的,内容是我口述的,我收了1万元,具体时间我忘了,我在饭店里喝酒糊涂了,我也没钱给她,招商城的房子是我做皮草生意的,做了好久了,后来亏损就不做了,我也生病了,后来卖了房子受了刺激了房子受了刺激,病的厉害了,好像是神经病。我买了好多套,秦梓鑫气我的,气了我七八年了,他在外面搞女人,所以我要把房子卖给别人,1万元卖给别人的。我从来不拿别人的钱,李军和我一起进货的时候给我钱的,我当时没有钱,我就把房子抵押,是李军叫我抵押,她把钱给我去付房租。农*房子是李军和我一起买的,40万多,装修了5万多,李军出的少,因为我住在里面的。现在这个房子还在的。我想起来了,李军就是叫我把农*的房子给她,我已经给过她好几套了。具体我也记不起来是哪几套。农*的房子是李军直接付给原来房主的。做皮草生意的时候,李军让我进了30多万的货,当时我还没有犯病,有的时候受了刺激会复发。当时李军对我很好。进了货后我给了李军50多万,当时店里有营业额李军就来收钱。后来因为她自己不会做皮草,就把货放在店里,让我把房子抵给她,她给钱去付租金,后来因为疫情我皮草也亏损了,我后来卖了三套房子,现在货还在我家里,李军问我要货款。我之前精神出问题的时候,也是偷偷看的,不告诉别人。到我姐那里去看的,常州那边的医院,现在一直吃药。你问我的事情我都知道。 9.摘录**市精神专科医院张雪梅的门诊病历(707……): 2021年11月1日丈夫伴诊初诊,[主诉]渐起情绪失控,爆发冲动毁物一年,[现病史]患者三年前因找丈夫视频,发现其在浴场,认为丈夫有外遇,有一个两岁的私生子,在外面嫖娼,检查丈夫的手机,发现手机里任何有女人的照片即大发脾气,近一年来尤为明显,情绪极不稳定,一看到丈夫即情绪失控,砸掉家里的汽车,拿刀追杀丈夫,多次半夜将丈夫打伤或者划伤,称丈夫在梦里叫其他女人的名字,多次被骗。姐姐有精神异常史。[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全,接触稍被动,思维尚连贯,嫉妒妄想,坚信丈夫在外玩女人,情绪极不平稳,行为冲动,不计后果,智能可,自知力部分存在。[初步诊断]分离转换性障碍。[处理]予奥氮平5毫克*1盒(28片),有发票。 2021年11月12日丈夫伴诊复诊,[现病史]2016年开始怀疑丈夫在外面有外遇,认为有好多女人,跟踪与别人吵,砸东西,有时烧人民币,报警多次,把自己房子用一万元卖给别人,乱签协议,行为冲动,睡眠差来诊。姐姐有精神病史在**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开疾病证明。[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好,称天天不睡,没有看到人天天有人讲话叫自己把丈夫杀掉,存在幻听,称丈夫在外面有很多女人,要把她害死,有嫉妒妄想、被害妄想,情感不协调,行为冲动。自知力缺乏。[初步诊断]精神分裂症。[处理]建议住院治疗,家属表示要回家商量,疾病证明。 10.摘录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对张雪梅、秦梓鑫、李军(代理人李律师)、刘丽红的“谈话笔录”,鉴定人周**被法院邀请参加(2022年3月21日,扬名法庭第一法庭):双方一致确认要鉴定2019年8月9日张雪梅售房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2019年8月9日前后一个月,张雪梅和被告二三有无生意往来?张雪梅有无还在做生意?有无钱款往来?)[秦梓鑫]“她们一起合作做生意的,做什么我不清楚。张雪梅当时在招商城做皮草生意,张雪梅做生意一直到2020年1月之前,中间的进出货我不清楚。2020年1月前张雪梅和被告二三一直没有矛盾。”[张雪梅]“被告二三骗我去他们饭店喝酒,把我房子买走,她没有给我转钱,流水中的22万元是被告二三自己做生意的钱,我还帮他们垫了一部分钱”。(怎么骗你的?)[张雪梅]“我当时谈了一个男朋友,她就逼着我签字。她拿了一张空白的纸头让我签字,她说张姐你签了吧,你的名字和我的名字是一样的,你还不相信我吗。她还有十几万货在我店里,她店铺转让后,让我帮她销货,她说不然先把房子转到她名下,她用货款和房租。当时我们还有一个农*新村的房子,双方各管一个,我当时冲动了,我不好意思,我也相信她,房子过给她后,我觉得她会给我30万。我因为还有一套房子在,我也不怕她。当时招商城急着付房租,我没有钱,她说她先给我10万付房租,让我把房子过给她。我就是当时没让她写个卖房的欠条。她的意思就是用货抵房款。她就用拿了张空白的纸让我签字,内容是被告律师写的。”(你何时发现问题了?)[张雪梅]去年她告我了,告了三次。2019年8月到2021年,我生病了,神经过敏,肾病,股骨头坏死。去法院告我之前,她来我家要货钱,我说钱没有,要么把货拿走。货钱我给被告的,有流水记录的,我也有证人的她到店里来给我的。”(其他人对你怎么样?)[张雪梅]“我生意是做的最好的,我为人也很好,好到2019年,我一直对被告好的,被告2021年5月起诉后我就不好了。我房子都送给被告了,还在乎其他事情吗。被告告我货钱10万,被告自己在平安贷款的钱38万,都叫我还。卡也是被告在用,和我没有关系,她说我签字了,我不知道,就是她给我一张白纸让我签字,我喝了酒昏头了,就签字了。15万货款的签字,也是在白纸上叫我签字。她既然告了我,我也要把我房子拿回来,当时过户她就给了我1万,我直接给了*凯,*凯经办的。过户时有*凯,他是大众房产中介,我儿子当时跟*凯学徒,当时我儿子24岁,学历中专,当时学了一年。所有经过我儿子不知道,我没有告诉他。我从小就有精神病,家族遗传,有时就什么都不知道。2021年5月前喝酒会犯病。”(2019年8月9日签合同后和被告二三有无继续交往?)[张雪梅]“交往的。”(当时房子谁的名字?)[张雪梅]“我的名字,我气死了”。[李军]“张雪梅本人是基本不喝酒的,喝酒也是喝一点点啤酒,购房合同不是张雪梅所谓的空白纸上的,是房产中心的格式合同,8月8日微信记录中可以看到,张雪梅让我们和他儿子联系,还发了他儿子的电话,说明他儿子当时是知道卖房的事情。8月9日过户时交契税的时候,张雪梅说用她的卡,我当天晚上就把钱转给她了。8月9日我给了张雪梅1万元现金监管,现金7.9万,还有8月12日微信转账1.1万,刚才张雪梅陈述的货款,因为我的店铺是2017年11月就关掉了,后来也没有合作做生意的事情了,2020年签还款协议时,张雪梅自己确认还欠我货款。2019年8月29日我帮她贷款的,当时没有说和房子什么关系,当时已经过完户了。21年起诉前,我们还是有来往的,我还帮张雪梅每月归还平安贷款,贷款第一月是她转给我的,后来没有转给我了。我一直帮她垫,后来就起诉她了,张雪梅所提的两张空白纸签字,我方已经在滨湖法院起诉,也已经判决了。”(出示被告二、三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质证)[秦梓鑫]“微信是张雪梅的微信,内容我不清楚。”[张雪梅]“微信是我的微信,但是字我看不清楚。我现在更正一下,我儿子当时知道房子过户的事情的”。(最后鉴定人告知鉴定风险)秦梓鑫、李军、张雪梅均表示“清楚,坚持鉴定”。 11.摘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医院张雪梅姐姐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0…):住院日期2014年4月2*日至5月1*日,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检查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精神尚佳,年貌相符,接触被动,检查欠合作,问及姓名“张美女,哦,叫张雪梅”、问及年龄“55岁”、问及家庭住址“忘记了”、问及文化程度“不知道了”,问及不工作多久,答“十年了,在家等儿子回来”,问及邻里关系,答“不出门,不认识”,问其是否做饭,答“儿子帮我点外卖,我不会,什么都不想吃”,问其睡觉怎样,答“一夜不睡,看看抖音、看看电视,到天亮就睡觉,邻居报110吓唬我,要抓我,后来儿子打招呼”,问及一个人有无听到声音,答“经常听到喊我出去,出去找,没看到就回来”,问其声音的特点,答“熟悉的,男女都有,喊我小芬,快点来,我爸也喊我,去一个山洞里,耳朵听到的,经常听到,经常想去找我爸,爸爸死了”,问其家里是否安全,答“不行的,害怕的,老是感觉有人害我,天上的仙人飞下来把我带走”,问以前是否看过病,答“住过的,常州**医院,他们说我神经病,2次把我绑起来,差不多十几年前”,问其具体表现,答“不知道,忘记了”,否认思维被洞悉感和被人监视感等,情感反应基本适切,无冲动怪异行为,智能检查粗查未见明显异常。 问及2019年房子的事情,答“我冲动了,被人骗了,不想理她了,我生气了”,问其今天来的目的,答“儿子说把病看看好”,问那个房子多大面积,答“忘了”,称与李军在她那里吃饭认识“小姐妹相称”,亦承认之前有生意来往“合伙人”,问及有无代为销售服装,答“忘了,不想提到她,想杀掉她”,问其为何一万元卖掉房子,答“她骗我,她经常给我白酒喝,我喝醉了,我忘了”,问其2019年在做什么,答“在商场卖服装,哪个商场忘了”,问及生意如何,答“蛮好的”,问其何时住院,答“没卖房子之前就住了,我会反反复复,在常州住院,不是跟你说过,好了就卖服装”,问其具体表现,答“不要问了”,问其住院后有无吃药,答“吃的,白色的丸子。吃了就睡觉,我姐配的,在常州”。问其涉案的房子是一个人的还是夫妻共同的,答“她要是不告我,我就送给她,她说我借的银行钱,她自己做生意亏了,我姐让我告她,就扯平了”,问2019年那个房子值多少钱,答“四五十万”,问为什么一万元卖给她,答“我们二个人也有别的地方投资一套房子。她说那套房子给我,这套给她,她让我鉴定,就一张白纸”,问及有没有人在场,答“忘记了”,问及夫妻关系,答“离婚的,他搞女人,我要杀掉他的”“我这辈子就有一个儿子,不然我就跟他们去了,那个山洞可好了,我爸也在那里,有老人、小孩”。 2.心理测试 (1)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被试不合作,未完成测试。 (2)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被试不合作,未完成测试。 (3)临床记忆测验:被试不合作,未完成测试。 (4)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4分,划界分提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其他检查: 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脑电图: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未见明显异常。 肝功能:正常。 冰毒:阴性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卷宗提供材料提示,被鉴定人张雪梅为51岁女性,初中文化,与秦梓鑫2007年登记结婚是第二次婚姻,曾从事服装生意和二手房生意等多年,被鉴定人姐姐张**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称自己之前亦在常州**医院就诊,但鉴定所和法院多次通知其家属补充相关病历,均未提供就诊病历资料。 2.2016年,被鉴定人与李军认识并以好姐妹相称,当时被鉴定人在无锡市招商城经营皮草生意,后来被鉴定人协助李军开店,但经营三个月左右,李军选择关停商铺,部分服装让被鉴定人代卖,被鉴定人继续经营服装生意至(2019年底)2020年初,还一起投资二手房,2018年10月14日张雪梅曾向李军表达资金紧张,欲借信用卡用,客观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显示被鉴定人与李军有较多资金往来,2019年2月27日,张雪梅曾微信提醒李军“泉龙三村的房决定卖掉了吧?”;4月25日张雪梅问李军(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够了吧”;8月7日李军微信问张雪梅“那泉龙三村的房子怎么说的?”张雪梅回复凑时间去解除抵押,李军表示“买房是先给钱,再过户,钱给我,我去解押”;8月8日李军上传身份证、房产证等,张雪梅还跟李军要上传“户口本含户主第一页也拍过来”,并留言儿子电话13961……并交代李军“最好接一下我儿子的电话,你们当面说是最好”;2019年8月9日张雪梅和李军有多种方式沟通,张雪梅收了李军3845.5元“税钱”;8月12日张雪梅收李军11000元,并请李军收款10元;8月13日张雪梅交代李军“明天上午你一定要去拿房产证哦,要不然一万元到不了”……2019年9月16日张雪梅发一个截图,“你转过来吧?别人等着呢?”李军很快回复“拿给你12万元,还剩2万4千”;9月23日张雪梅二笔收款,李军一个回执截图;10月25日彼此有聊天;9月27日张雪梅转李军8300元……直到2020年8月20日,张雪梅与李军二人间彼此有多次微信聊天和转账等记录,还有关心身体状况等互动聊天。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与李军间具体往来金额和实际用途不作评价,2019年8月8日前、8月9日、8月12日及后续数月,被鉴定人张雪梅即有与李军商量房屋买卖事宜,让李军联系张雪梅儿子补充过户资料及完成过户手续,并交代8月13日及时去拿房产证,前面已摘录大量微信聊天、相互转账等客观记录,文证资料未见被鉴定人存在精神异常迹象,社会适应能力正常。 3.2020年10月20日,李军夫妇曾去张雪梅家里要求其还信用卡的贷款,当时张雪梅及秦梓鑫均在,双方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个别文字整理内容存在异议。张雪梅的讲话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意思:一是主动寻问还有多少贷款没有还?二是得知14万余时再次表示自己实在没钱,做生意亏了,银行还欠钱;三是表达不愿意李军卖房去掉自己的名字,理由“我万一等到拆迁,我还有个小小的机会,这是国家给我钱。就像上次拆迁的时候,人家就拿了二套,它就是两个名字在里面”;四是对李军讲“现在如果不卖的情况下,那个套房子如果在3年不拆,这3年的租金我全部归你了”,并称“它地铁5号线规划图出来,它必拆的”;五是希望“你帮着借借嘛,先还掉15万,那你底下我的名字去掉了呀,我给你写东西,通过律师写东西,你给我借一下,我到4、5月份,把那个孙*房子卖掉了,我就给你”;最后表示“你要通过法院,那你去法院起诉我……你要跟我好好解决的话,你什么时候拿出多少钱,就是说两套房子拿出去拍卖”。显然,在2020年10月20日四人关于“贷款事宜”沟通中,被鉴定人言语交流、意思表达、权益维护等未见异常。 4.2021年2月9日,李军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张雪梅,“民事起诉状”中列举了贷款相关事宜及起诉原因。张雪梅于2021年7月29日写了“答辩状”并邮寄至法院,2021年11月30日无锡市**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中张雪梅亲口讲“答辩状”是“我请律师写的,字是我写的,内容是我口述的”,“答辩状”中介绍了被鉴定人与李军认识、合伙做生意、代其销售存货的经过,被鉴定人称将泉龙三村的房屋抵押给李军的理由是“担心她的货物卖掉后拿不到钱”。被鉴定人承认2019年8月份生意没有好转,无钱支付招商城房租,曾跟李军商量让她解除抵押卖掉房子支付房租,称把这套房子过户给李军,象征性收了1万块钱,否认收到过她十万元购物款,承认李军贷款并将其中的14.4万元交给被鉴定人用来付房租。2021年9月9日,11月25日无锡市**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据李军方讲“过户的时候手续都是齐全的,过户也是张雪梅儿子经手的;张雪梅用我的信用贷款几十万没有能力归还,提出把(农*)房子作价80万给我们还这个贷款,所有手续是张雪梅儿子在处理,我们只是去签字。”开庭中曾电话联系了张雪梅,张雪梅陈述内容较多,回答内容条理性、连贯性和逻辑性未见异常。此前几次开庭中,被鉴定人家属从未提到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 5.2022年3月21日,无锡市**区人民法院组织本案原被告双方谈话,鉴定所主任向张雪梅、秦梓鑫及李军、刘丽红告知鉴定风险,原被告双方明确需要鉴定事项为“2019年8月9日(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张雪梅和秦梓鑫都称“她们一起合作做生意的,张雪梅做皮草生意一直到2020年1月之前,2020年1月前张雪梅和被告二三一直没有矛盾。”张雪梅称“我一直对被告好的,被告2021年5月起诉后我就不好了。被告二三骗我,当时招商城急着付房租,我没有钱,她说她先给我10万付房租,让我把房子过给她。我就是当时没让她写个卖房的欠条。她的意思就是用货抵房款。被告告我货钱10万,被告自己在平安贷款的钱38万,都叫我还。卡也是被告在用,和我没有关系,她既然告了我,我也要把我房子拿回来,当时过户她就给了我1万,我直接给了*凯,*凯经办的。所有经过我儿子不知道”。当李军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质证后,秦梓鑫称微信是张雪梅的微信,张雪梅称“我儿子当时知道房子过户的事情的”。整个法庭谈话过程,被鉴定人神志、表情、动作未见明显异常,有自己的主张,能为自己辩解,未见其思维内容、连贯性、逻辑性等明显异常。 6.鉴定时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被动,检查欠合作,年龄住址等简单问题都“不知道”,称“十几年前住过常州**医院,他们说我神经病,2次把我绑起来”,问其具体异常表现,答“不知道,忘记了”,问及现在的异常表现,答“经常听到喊我出去,去一个山洞里”“害怕的,老是感觉有人害我,天上的仙人飞下来把我带走”“离婚的,他搞女人,我要杀掉他”,否认思维被洞悉感和被人监视感等,情感反应基本适切,无冲动怪异行为,智能记忆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7.鉴别诊断:精神分裂症,首先从精神分裂症的发生、发展及其病情演变规律方面鉴别:一般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起病隐匿,往往会有否认自己患病及掩饰病症的特点,有呆板、怪异的表现,拒绝别人说他是精神病,不会主动要求给自己作精神病鉴定,如果主动要求鉴定往往是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一般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精神病理现象多具有一定规律性,常以综合征形式表现出来,很少出现多个孤立的症状,一般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不愿意配合就诊。前已所述,被鉴定人在2021年11月前未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迹象,多次庭审和谈话中能为自己答辩,2021年11月1日、11月12日连续二次前往**市精神专科医院门诊,然病程时间长短不一,病史内容亦不一致,第二次开具“精神分裂症”诊断证明,2022年3月庭审中夫妻间亦有相互配合,能为自己辩解,说明其实际的社会功能与“病情”不相称。 被鉴定人张雪梅在二次“门诊”及鉴定精神检查时都是较主动陈述或一再强调其所谓症状表现,暴露“精神症状”不加掩饰,然“幻觉”与“妄想”毫无联系,如果真的像门诊精神检查“天天不睡觉、看到有人讲叫自己把丈夫杀掉”“丈夫外面有很多女人,要把她害死”,有如此严重的“命令性幻听”和针对丈夫的“被害、嫉妒妄想”,可能早出现“按命令性幻听伤害3甚至杀死(丈夫)”或者“鱼死网破”报复出轨、要害自己的丈夫,大多异常言行针对其妄想对象丈夫,更不会在法庭上为“丈夫的利益”辩护。被鉴定人在鉴定时也不会变成“经常听到喊我出去,去一个山洞里”“老是感觉有人害我,天上的仙人飞下来把我带走”,幻觉、妄想对象和内容又都变了,如此多变的“精神病性症状”,孤立而单调、主动表现或引人注意其“妄想”,有“命令性幻听”之因,而无“接受或违背命令”之果;有荒谬的“妄想”,而涉案行为却与其缺乏相互联系;还出现了“痴呆”表现,如年龄、不工作的时间、住址、既往异常表现等都回答错误或者称“想不起来了”,从横断面分析其所谓“幻觉”和“妄想”内容、特征都不符合精神症状和精神分裂症诊断规律。 就现有案卷材料,被鉴定人丈夫现实中是否有外遇或者说被鉴定人是否曾经怀疑丈夫有外遇,单纯“嫉妒”有很多可能性。被鉴定人2021年11月1日门诊病历初步诊断“分离转换性障碍”,分离转换性障碍(即癔症),可以在一定的心理社会因素下发病,表现为分离症状和转换症状,如自我身份识别障碍、躯体症状,也可出现片段幻觉或妄想,发作期间社会功能及日常生活受损,被鉴定人初次门诊所谓的“幻觉”和“妄想”,其实际的社会功能与“病情”不相称(前面已经具体陈述),目前“分离转换性障碍”诊断暂不考虑。即使被鉴定人因患躯体疾病、生意亏损、信用卡欠贷、房屋买卖纠纷、家庭关系等社会心理因素曾出现过“不正常”情绪行为表现,亦与2019年8月9日(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无关。 综上所述,就现有案卷提供材料、鉴定调查及鉴定分析,在2019年8月9日(8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鉴定人张雪梅患有“精神病”或明显“智能缺损”的诊断依据不足。 (二)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0104004-2018) 前已所述,被鉴定人张雪梅与李军从2017年开始就有较多资金来往,一起做生意,2018年5月张雪梅与李军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期间李军称曾帮被鉴定人申请信用卡供被鉴定人使用,还“合伙”投资二手房(农*新村和泉龙三村),2019年8月8日前张雪梅与李军即相互商量买卖房屋事宜,张雪梅要求李军上传相关资料,告诉李军其做房屋中介工作儿子的手机号,并让李军直接联系张雪梅儿子,补充过户资料及完成过户手续事宜,9日网签、8月12日与李军签订了房屋买卖格式化合同,并交代李军8月13日及时去拿房产证,案卷都有8月9、8月12日当天及前后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一直到2020年还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包括张雪梅称“对她一直好的”、秦梓鑫称“一直到2020年1月份前与李军方均无矛盾”。后续李军将张雪梅起诉至法院后,张雪梅、秦梓鑫与李军方对房屋买卖纠纷、生意往来具体金额或者实际用途存在一定分歧。经鉴定,张雪梅目前为止未发现2019年8月9日(12日)当时存在精神病或明显智能减退的充分依据,张雪梅当时微信聊天互动、相互转账,后续多次言语或文字所述内容条理性、连贯性和逻辑性未见异常,意思表达有利于其自身权益,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能为自己辩解,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评估,评分为4分,显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评定被鉴定人张雪梅在本案中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雪梅在2019年8月9日(8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患有“精神病”或明显“智能缺损”的诊断依据不足;在本案中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特殊性和意义 合同能力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理解合同的内涵、意义、后果,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备完好的自我保护的心理状态,包含有签订合同能力和履行合同能力两方面内容。 精神病人的合同能力评定标准要遵循“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医学要件”是指被鉴定人已经进行某一项特定民事行为能力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确定其精神疾病性质、疾病的不同阶段及严重程度、可能的预后等。在“法学要件”方面,国外有些法院扩展了合同能力所要求的辨认要素,纳人了意志要素,也就是说判断能力不是合同能力评定的唯一标准。意志要素,即是否受到疾病的影响被迫进入交易,例如:一个躁狂症患者能够理解交易的性质和意义,但是受疾病的影响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也不具有合同能力,这就是意志要素。因此,“法学要件”评定的切入点是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判断,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判定:①认知要素:理解交易的本质和结果;采取与交易相关的合理行为;了解交易的特性;理解或同意缔约。②意志要素:是否受到疾病的影响被迫进行交易。 本案申请人反映其种种行为异常和二次就诊记录,称其有“精神病”,但涉案阶段(时间)的微信聊天、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材料重要性大,基本还原了房屋买卖的具体事实经过,材料可靠性大,还包括前后都有相关文证资料,经过鉴定分析,如果不能证明被鉴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有精神病或明显智能损害,法律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亲笔签订合同就有效,就应该有“民事行为能力”,如对方有异议,则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依据,但对方不能举证。最后本案意见采信当时“精神正常”,对方亦未再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