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吴某某于2016年4月因脑出血被送进医院治疗,但至今昏迷不醒。为了解决房屋、财产方面的问题,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给吴某某判定为限定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某某某法院委托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 依据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SF/Z.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吴某某仰卧在平车上,由几个人推入检查室,表现为意识不清,衣着尚整洁,接触极度被动,数问无一答,并无目光交流,对周围环境刺激无任何反应。只能无意识的睁眼,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 对光反射存在,不能随着指令来回转动,社会功能完全丧失。 (二)躯体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结果 神志不清,呼之不应、推之不动。左侧颞部有5*5cm的手术后的缺骨窗面,脑组织往外膨出,已用网带加压固定。仍带着气管插管和胃管。双上肢呈屈曲状,肌张力高,右上肢肌力为1级、左上肢肌力为0级,肌肉已废用性萎缩。右下肢已畸形内翻,反射已消失。左下肢呈强直状态,巴氏征(+)。 (三)辅助检查结果 脑电图、智力测验、心理测验等检查均无法完成。
【分析说明】
(一)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1.卷宗材料反映: (1)被鉴定人的父亲反映称:吴某某原先吸烟、饮酒。发现高血压3、4年了,平常大压170-180,小压110-120,他不着调吃药。于2016年4月14日晚上11点多钟玩电脑时候突然晕倒。当时送到某某学院附属医院做的急诊手术,一个月后才睁的眼睛。但一直不能动弹、不能说话。一直在气管插管,定时为其吸痰。长期插着胃管鼻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小便能成泼尿,大便定时别人用手抠。现在只会睁眼,对一切无反应,就是植物人。 (2)某某学院附属医院2016年11月14日第2次住院病历(病历号XXX)记载:主诉:脑出血术后昏迷7个月,间断性抽搐两次。入院诊断:脑出血术后迁延昏迷状态;癫痫;颅骨缺损。出院诊断:植物生存状态(2016年4月14日晕倒后2小时的脑CT结果显示:左侧基底节区可见片状高密度出血影,量约70ml,破入脑室,中线向右移位了,颅骨未见骨折征象)。 2.本次鉴定的精神检查结果:被鉴定人吴某某仰卧在平车上,由几个人推入检查室,表现为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推至不动;对外界刺激无任何反应,接触极度被动。能无意识的睁眼,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 对光反射存在,但不能随着指令来回转动。社会功能完全丧失。 3.躯体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结果:神志不清,呼之不应、推之不动。左侧颞部有5*5cm的手术后的缺骨窗面,脑组织往外膨出,已用网带加压固定。仍带着气管插管和胃管。双上肢呈屈曲状,肌张力高,右上肢肌力为1级、左上肢肌力为0级,肌肉已废用性萎缩。右下肢已畸形内翻,反射已消失。左下肢呈强直状态,巴氏征(+)。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符合急性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植物生存状态)的诊断。诊断依据如下: (1)症状学标准:严重高血压病史和急性脑卒中史,术后一直迁延昏迷状态。有相应的影像学证据。 (2)严重程度标准: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气管插管辅助呼吸,用鼻饲来维持生命。呈植物生存状态。 (3)病程标准:2016年4月14日脑卒中后一直昏迷状态。 (4)排除标准:脑卒中之前智力正常,躯体方面除血压高以外没有异常表现,无特殊嗜好,也从来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可以排除其它类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二)法律能力评定分析 被鉴定人吴某某2016年4月份患脑卒中术后一直迁延昏迷状态,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不能言语、不能用任何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完全丧失。综合上述,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某某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植物生存状态);被鉴定人吴某某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