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清点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下称工行新余城南支行)借款1250万元,以其寄存于某仓库公司的矽钢片提供质押担保,质物交由浙江某公司进行监管,分别签订了《商品融资合同》、《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工行新余城南支行依约向某有限公司发放了1250万元借款,贷款到期后,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工行新余城南支行已向法院起诉主张依《担保法》相关规定及上述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满足其债权要求。2017年2月17日,工行新余城南支行向新余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对某仓库公司的质押物数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又是在法院诉讼阶段。公证处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决定受理此项申请。承办公证员几次到存放货物的仓库进行查看之后,设计了保全方案,得到工行新余城南支行的认可和采纳。保全方案有:一是监管公司、保管公司和申请人应共同在现场确定仓库内存放的钢板是否是涉案质押物;二是钢板清点以重量计单位;三是使用电子吊秤对钢板进行称重,且电子吊秤事先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保全现场,按照公证员预先制定的保全方案,现场启封经检验合格的电子吊秤,对仓库内的钢板分批分次计量,累计汇总,清点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并由监管公司、保管公司、申请人三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摄影师对称重清点全过程进行了摄影。影像资料刻录成光盘与《货物清点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每次保全结束后,公证员将仓库门口帖上公证处封条,最终历时三天,共完成778297公斤钢材的清点,电子吊秤经公证处签封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该案于XXXX年X月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对方对工行新余城南支行出示的公证书载明的质押物数量表示认可,法院作出(XXXX)余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承担质押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工行新余城南支行表示,此次维权成功,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普遍加强,证据保全类公证事项需求也日益增加,加上法院审判资源有限,使法官无暇顾及保全证据职能的履行,公证机构应转变思维,保全证据公证不应仅限于诉前,而应将其延伸至诉讼中。因此,无论是从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是从减轻法官负担,保持法官中立性的角度,诉中保全证据公证都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赣余天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江西省XX市XX大道XX号。 负责人:X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彭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于二0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250万元,以其寄存于某仓库公司的矽钢片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由浙江某公司进行监管,该贷款到期后,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处申请对存放于XX仓库公司的钢材数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为此向我处提交了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件、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商品融资合同》、《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等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经审查,我处受理了此申请。本公证员就申请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进行了告知。 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于二0XX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五分,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来到位于XXX市XX路XX号XX仓库公司厂区的X号仓库。摄影人员张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使用本处经清洁性检查的摄影机对该公司及仓库的坐落位置进行了拍摄。进入该仓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将一份《关于妥善保管我行某有限公司贷款质押物的函》出示给声称是该仓库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和浙江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签字确认。随后,上述人员共同开启由本处签封并经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合格的电子吊秤(名称:XXXX,型号:XXXX)。清点前,经本公证员检查确定该电子吊秤已归“0”位,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何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和浙江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监督下对仓库内的钢板进行称重清点(详见附件三:货物清点清单序号1至61),当天保全结束后,上述人员一起将该仓库门口粘贴本公证处封条。现场工作人员共同在《货物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交由本公证员。摄影人员张某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监督下对上述保全过程进行了拍摄,现场拍摄内容在本处刻录成光盘5张、打印照片8张(各一式三份)。 二0XX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十一分,上述人员一起来到该仓库公司,共同开启公证处封条进入该仓库。清点前,经本公证员检查确定该电子吊秤已归“0”位,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陈某、何某和浙江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徐某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监督下对仓库内的钢板继续进行称重清点(详见附件三:货物清点清单序号62至159),当天保全结束后,上述人员一起将该仓库门口粘贴本公证处封条。现场工作人员共同在《货物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交由本公证员。摄影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经清洁性检查的摄影机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监督下对上述保全过程进行了拍摄,现场拍摄内容在本处刻录成光盘4张、打印照片9张(各一式三份)。 二0XX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二十分,上述人员一起来到该仓库公司,共同开启公证处封条进入该仓库。清点前,经本公证员检查确定该电子吊秤已归“0”位,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陈某、何某和浙江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徐某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监督下对仓库内的钢板进行继续称重清点(详见附件三:货物清点清单序号160至178)。保全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共同在《货物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交由本公证员。摄影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经清洁性检查的摄影机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监督下对上述保全过程进行了拍摄,现场拍摄内容在本处刻录成光盘5张、打印照片10张(各一式三份)。 经统计,上述保全货物总量共计778297公斤。在本公证处,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和浙江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监督下对上述称重的电子吊秤进行装箱封存,并交给申请人的委托人彭某保管,彭某在本处签收了证物交接清单。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27张(见附件一)均系张某现场拍摄取得,照片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14张(见附件二)均为张某现场录制的录像资料,刻录保存至光盘内的文件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XXX仓库货物清点清单”复印件共12页(见附件三)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的XXX、XXX、XXX、XXX的签名均属实。 附件: 一、现场拍摄的照片27张共14页; 二、刻录光盘14张; 三、XXX仓库货物清点清单复印件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