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7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2014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2015年1月9日,在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4月11日,赵某申请变更到扎赉特旗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赵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要求赵某每月的10日、25日到司法所报告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2018年6月10日,赵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得知情况后司法所立即打电话给赵某,电话中严厉批评其不按社区矫正规定参加学习劳动的行为,给予赵某口头警告一次。2018年7月10日,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赵某又没有参加。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赵某来司法所后工作人员询问其未参加劳动的理由并对其进行了训诫。赵某明知司法所每月组织两次学习劳动,却连续两次未参加,对司法所的口头训诫置之不理,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扎赉特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给予警告处分。扎赉特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开展评议,经旗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3日,扎赉特旗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司法所会同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赵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扎赉特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对赵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赵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赵某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赵某所在的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较多,为了给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打好基础,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性。经过此次警告,赵某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的教育管理。同时,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纪律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社区服刑人员牢固树立身份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从思想教育入手,针对故意伤害罪等这一类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错误认识,强化其法律知识,使其充分认识犯罪的法律后果,把握其思想动态的同时,及时疏导其不良心态,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自己,自觉接受矫正。此案例也说明社区矫正工作任重道远,对于赵某在司法所对其口头警告的情况下,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值得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深思。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