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事发时行使速度进行车速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08月24日XX时XX分许,无名氏驾驶宁A5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某某巷交叉路口时,遇前方等待信号灯通行的童某驾驶的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童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33195-2016的有关规定及检验方法,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并结合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对委托事项做出检验鉴定意见。 (二)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 甲车,发生事故时悬挂宁A5XXXX号牌,所检车辆信息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信息相符。车辆为“欧蓝德EX”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JEV3XXXX456XXX,发动机号:XXXB12,车身颜色:黑,外廓尺寸:4640X1800X1720mm,整备质量:1660Kg。 (三)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均合格。

【分析说明】

(一)依据《视频图像原始性检验技术规范》GA/T1021-2013的有关规定及检验方法,对委托车辆进行检验,结合委托方提供的其它材料,对委托事项做出检验鉴定意见。 (二)利用事故路段处固定监控视频一段,采用《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的有关方法和公式,解析计算本次事故车辆发生事故前经过某某路与某某巷交叉路口处的行驶速度。 1、事故路段处固定监控视频一段,视频图像播放流畅,帧频稳定,能够实现视频图像的逐帧播放和截图功能。 2、逐帧检测视频图像,观测视频图像的帧频f,确定帧频:f=25fps,视频影像分辨率:1920X1080像素,视频时长:00:41:48,总帧数:62701;受检车辆宁A5XXXX号小型轿车从视频图像上方进入。 (三)选取车辆前、后边缘垂直投影线为目标车辆特征点,选取道路东侧路灯作为道路目标环境参照物。 1、逐帧检测视频图像,①目标车辆特征点经过道路参照物,即宁A5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前边缘与道路东侧目标路灯相接近、重合时视频画面时间为:00:04:32第24帧;②目标车辆后边缘与道路道路东侧目标路灯相接近、重合时视频画面时间为:00:04:33第7帧(见截图1、2)。 截图1 00:04:32第24帧,视频总第6824帧; 截图2 00:04:33第7帧,视频总第6832帧; 2、经检验,目标车辆宁A5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身长度为4.64m。 3、目标车辆通过视频关注区域的行驶速度: 根据视频图像检测所见(截图1、2),n=8, s=4.64m带入计算得: V1 = S/t×n= sf/n=4.64×25/8=14.5m/s×3.6≈52Km/h

【鉴定意见】

2019年08月24日XX时XX分许,发生在某某路与某某巷交叉路口处的道路交通事故,宁A5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52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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