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行使速度进行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孔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苏AXXXXX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甲车”)沿0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村口处,撞到前方车道内的行人何某某(以下简称“行人”),造成何某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17时51分左右,许某驾驶悬挂号牌为苏DXXXXX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乙车”)由北向南驶至现场,撞到前方车道内倒地受伤的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为确定甲车与乙车的车速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委托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根据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和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检验,并对委托事项做出鉴定。 2. 检验所见 委托方提供有抓拍照片、乙车车载视频和事故现场视频。 2.1 抓拍照片情况 甲车抓拍照片见(图1),抓拍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17时50分02.493秒。乙车抓拍照片见(图2),抓拍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17时51分24.372秒。 即甲车比乙车早约82秒通过抓拍位置。 2.2 乙车车载视频情况 乙车车载视频名为“20180515085111_180.mp4”,文件哈希值MD5为81ABFA65458DCA4FC17D525D384B7401,文件大小为150.0MB,视频画面连续,播放总时长约为03分06秒,帧速率为30fps,分辨率为1280×720。视频画面左下部显示“2018-05-15”字样,其后数显时间。按时间顺序,视频画面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在视频时间为08:52:52时,乙车运动到抓拍位置,视频截图见(图3)。 在视频时间为08:53:21时,可见乙车即将运动至行人位置,视频截图见(图4)。 即乙车从抓拍位置运动至事故位置所用时间约为29秒。 2.3 事故现场视频情况 事故现场视频为“64[电信][枪]X002--上兴余巷村东路口2020-12-2 6_17-48-00-2020-12-26_18-00-00.mbf”,文件哈希值MD5为43F6CEE1F47FBC 1321E3200AFA10F919,文件大小为520.0MB,视频画面连续,播放总时长约为11分59秒,帧速率为25fps,分辨率为2560×1440。视频画面右上部显示“2020-12-26”字样,其后数显时间。按时间顺序,视频画面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在视频时间为17:49:50时,可见甲车进入视频画面并与行人发生碰撞,视频截图见(图5)。 在视频时间为17:51:14时,可见乙车进入视频画面并即将运动至行人位置,视频截图见(图6)。 即甲车比乙车早约84秒运动至事故位置。 在视频时间为17:51:14时,选取乙车左前部所处空间位置为参考点A,视频截图见(图7)。7帧后,参考点A位于乙车左后部前方,视频截图见(图8)。8帧后,参考点A位于乙车左后部后方,视频截图见(图9)。

【分析说明】

利用速度-时间-位移关系式,分别求解甲车和乙车速度情况。 4.1 甲车车速 根据抓拍照片可知,甲车比乙车早约82秒通过抓拍位置。 根据乙车车载视频可知,乙车从抓拍位置运动至事故位置所用时间约为29秒。 根据事故现场视频可知,甲车比乙车早约84秒运动至事故位置。 因此,甲车从抓拍位置运动至事故位置所用时间。 根据尺寸勘验信息(图10),抓拍位置到事故位置的距离。将参数代入整理计算得: 则甲车从抓拍位置运动至事故位置的平均速度约为69.3km/h。 4.2 乙车车速 根据乙车车载视频可知,乙车从抓拍位置运动至事故位置所用时间。 根据尺寸勘验信息(图10),抓拍位置到事故位置的距离。将参数代入整理计算得: 则乙车从抓拍位置运动至事故位置的平均速度为64.5km/h。 根据事故现场视频,视频中每秒钟有25帧图像,设每帧持续时间为t,则有:,乙车经过参考点A需要(7~8)帧视频画面,即。根据乙车车辆信息(图11),乙车车长。将参数代入整理计算得:,则乙车通过参考点A时的速度为(51~60)km/h。

【鉴定意见】

孔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苏AXXXXX的小型轿车从抓拍位置运动至事故位置的平均速度约为69.3km/h。 许某驾驶悬挂号牌为苏DXXXXX的小型轿车从抓拍位置运动至事故位置的平均速度约为64.5km/h。 许某驾驶悬挂号牌为苏DXXXXX的小型轿车通过参考点A时的速度为(51~6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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