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罗某(未成年人)、与同案犯刘某、曾某、张某经常一起玩乐,因没钱用,他们决定抢他人手机,并将对象锁定为曾某的朋友周某。2021年2月18日,他们在江西省永丰县银海网吧附近以搜身逼迫的方式向周某索要手机,但未得手。同年2月20日16时许,曾某以要周某带水为由,将周某骗至永丰县恩江镇凯悦宾馆402号房,在房间里他们以暴力手段逼周某将手机拿出,其中刘某用棍棒殴打周某,后因周某未带手机而让周某离开。同日18时许,刘某等人在恩江镇国光超市附近见到周某,并发现周某携带了苹果11手机,于是罗某拦住了周某,随后刘某等人将周某强行带上一辆三轮摩的前往永丰县恩江镇凯悦宾馆402号房。在摩的上,曾某将周某的苹果11手机拿走。之后,刘某、罗某等人将周某扣在402号房,直至当晚23时许,才让周某离开。第二日,刘某等人将周某的手机卖掉,获利3500元。2021年4月2日,经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周某的苹果11手机价值3525元。 2021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涉嫌抢劫被永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时,因罗某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永丰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21日向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立即指派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刘铁春律师为罗某提供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介入此案。 刘铁春律师接受指派后,安排会见,了解案情,认真听取了家属对案件的情况介绍。 律师为受援人罗某及家属分析案情,并对本案的定性即涉嫌的罪名抢劫罪提出看法,认为受援人罗某在本案中涉嫌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一是受援人罗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抢劫被害人周某手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征。二是受援人罗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具体实施抢劫被害人周某手机财物的行为。三是在本案中,同案犯等人更多的对被害人实施的是强拿硬要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于是,援助律师书写好对本案“法律意见书”与办案部门对案件的定性进行沟通,同时代受援人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取保候审。 办案部门经审核后,最终改变了案件的定性,以受援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依法对受援人取保候审。受援人罗某及家属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依法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及时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分析受援人行为定性与罪名差异,提出变更涉嫌罪名的法律意见,办案部门采纳了其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的决定。本案刑事处罚主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办案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关爱,也挽救了未成年人罗某。